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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

鲍先生于2003年9月3日进入某电子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维修工一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日。2008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鲍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表明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故依法裁员,鲍先生被列入本次裁员名单。该公司同意按照鲍先生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1月22日解除。鲍先生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

公司依照裁员解除与鲍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合法,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公司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来裁减员工。在本案中,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公司履行了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公司在仲裁中也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备案回执”和给工会的书面通知、意见、报告。可见公司在该部分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41条另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鲍先生是否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在本案的庭审中,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鲍先生是否属于优先留用人员。即公司无法举证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实行裁员解除,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公司的裁员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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