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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不合法,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员工认为公司裁员不合法提起仲裁

甲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共有员工100人。2008年底,公司上下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从2009年2月开始,甲公司上海总部、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上海总部裁撤市场销售人员5人,只留一位市场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市场销售人员4人。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是广州办事处一位被裁减人员,2009年3月10日,小李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员,不用再来。”虽然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但小李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因而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和缴纳保险。

公司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甲公司只是提供了单位内部的裁员决定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等证据,对法律规定的裁员条件和程序要求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仲裁认为对于裁员,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而甲公司总职工人数有100人,按照“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计算得10人,而事实上甲公司在上海和广州总共裁减的人数仅为9人,既不符合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的要求,也不符合“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因此,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并不符合法定理由,其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裁员”行为。而且也没有履行裁员所必须的法定程序。

仲裁最后裁决甲公司对于小李的裁员行为违法,支持小李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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