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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员工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跟超市公司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上班3年半不到时,有次体检时发现患了肝炎。侯某马上住院治疗,可是医疗期满后仍旧没有治愈,确实不能从事原食品部工作和其他工作了。超市领导把他叫来,告诉他公司已经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侯某也没有别的话说,点点头,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司办理了解除合同手续。手续办完后,侯某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侯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超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医疗补助金。

庭审纪实: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企业已为侯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侯某被解除合同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生活是有保障的。所以,公司没有必要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了。

仲裁认为,单位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候某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劳动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最终的仲裁结果是:公司应支付候某3.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和6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律师评析:员工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侯某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做出的,侯某医疗期满后疾病仍旧没有治愈,不能从事原食品部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给他的其他工作,此时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但超市公司解除侯某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做法,却是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与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经济补偿是两种不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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