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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10-27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

陆某是江苏人,1995年就到上海来打工,当时的工作单位是上海某实业公司。1999年8月份,上海某实业公司成立了一家化工厂,这家化工厂早期的大部分员工都是由上海某实业公司转过去的,其中就有陆某。陆某在化工厂开始是做修理工,因驾驶技术不错,化工厂要求他开车,陆某也欣然接受了。无论是实业公司还是化工厂,都没有跟陆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8年初。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化工厂要求每个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陆某。陆某当时是做驾驶员,每月工资两千多元,但化工厂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将陆某的岗位变成外场装卸工,工资也只有960元。陆某认为这样的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以不愿意签,只在劳动合同上写“等再议”。之后,陆某仍然在化工厂上班,2008年6月15日,化工厂再次要求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跟第一次的合同一致。陆某再次拒绝。2008年6月18日,化工厂通知陆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陆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陆某认为自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化工厂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岗位和工资与事实不符,而不是故意不愿意签,所以化工厂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而且陆某是1995年到实业公司工作,实业公司在1999年将陆某安排到化工厂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工龄可以从1995年开始计算,即可以要求从1995年到2008年的经济补偿金。因化工厂没有跟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陆某认为化工厂还应该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陆某通过仲裁维权:要求化工厂支付13个月工资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庭认为化工厂于2008年6月以陆某拒绝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陆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2004年7月份之前化工厂使用陆某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4年7月起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化工厂应该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化工厂在2008年2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与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支付陆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1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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