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试用期内职工患精神病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4月3日,张某进入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检验员,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2010年5月3日,张某因感情问题受挫引起精神失常,随后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010年5月23日张某出院,病情虽有所好转,但是无法正常工作,张某一直向单位寄交病假单。
张某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公司人事与家属沟通,家属表示因张某身体尚未恢复无法正常工作。公司认为张某仍在试用期,其身体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于2010年6月2日以邮寄方式将解除通知寄给张某,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张某不服单位的解除,认为其解除违法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单位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试用期患精神病的员工请病假,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认为:张某认为其依法请病假,在法定的医疗期内,患精神病的员工,属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为24个月。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认为:虽然张某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但是张某属于试用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张某入职时,已经向张某书面告知了公司的录用条件,其中“患有精神病”被公司列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张某对于该份录用条件也已经签收。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排除了医疗期的情形,即使在员工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解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做出裁决,对劳动者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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