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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厂方福利停工被辞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有效


前日下午,大岭山镇某某鞋厂原工人代表郭XX、陈XX等人,拿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判决书。判决书确认,10名工人参与集体停工属于旷工性质,仲裁庭判决某某鞋厂解除与10名工人劳动合同有效。对此,郭XX等...
前日下午,大岭山镇某某鞋厂原工人代表郭XX、陈XX等人,拿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判决书。判决书确认,10名工人参与集体停工“属于旷工性质”,仲裁庭判决某某鞋厂解除与10名工人劳动合同有效。对此,郭XX等人表示,不会接受仲裁结果,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书:10工人参与集体停工“属于旷工”
仲裁书称,2014年11月3日上午,因社保补缴等问题,以及一名已离职员工声称在厂外遭某某鞋厂保安殴打,鞋厂大部分员工停工,并向某某鞋厂递交了一份署名“全体员工”的《大岭山某某鞋厂工人诉求及法律依据》打印件,提出“要求工厂补缴全体员工入职以来未依法按时缴纳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发高温补贴、补发加班费、增加工资、改组工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六条要求。
仲裁书认为,某某鞋厂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书面回复《关于部分员工所提问题的回复》,称“公司愿意为员工进行养老保险补缴”,鞋厂更于 2014年11月9日提出了细化方案。某某鞋厂于2014年11月4日做出了正式的书面回复,满足了员工方在《大岭山某某鞋厂工人诉求及法律依据》提出的 “直到某某厂作出书面改善,方才复工”的条件,但被开除的工人郭XX、陈XX等人却于2014年11月5日至7日,继续参与了集体停工。
与此同时,某某鞋厂于2014年11月5日、6日、7日连续3天贴出通告,申明员工连续旷工3日,将按厂规予以解雇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某某鞋厂的厂规,仲裁庭判决某某鞋厂解除与郭XX、陈XX等10人劳动合同有效。
被辞工人代表:社保补缴不到位
前日下午,拿到仲裁书后,郭XX、陈XX等人表示,不同意裁决书称“某某鞋厂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书面回复,满足了工人诉求、应当从11 月5日起复工”的说法。“直到2014年11月10日上午9点多,才看到某某鞋厂方面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9日的书面答复,在这份书面答复里,厂方才正式同意,按照员工实际工龄补缴社保。”郭XX告诉媒体,之前某某鞋厂一直以公司改制为借口,只同意社保补缴到2012年,“这也算满足了工人的诉求?”
2014年12月12日,某某鞋厂专职工会主席丁亮平在仲裁庭上作证称,他在厂里一直主抓工会工作,包括“无故旷工超过3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均由工会和厂方共同协商制定。他表示,鞋厂讨论开除包括工人代表在内的12名工人,他有与会,同意开除这些员工。而据被辞退员工王爱春称,丁亮平同时兼任该厂副厂长。
媒体留意到,2014年12月12日,某某鞋厂方面律师曾向仲裁庭提出反申请,向10名被辞退员工讨要停工期间鞋厂损失共110万元,但在裁决书上却对该“反申请”只字未提。而对此裁决结果,郭XX等人表示,不会接受仲裁结果,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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