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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未及时上班孕妇被判撤销

2016-12-07 08:00:10 无忧保
林某因怀孕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及时上班,其工作的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辞退函将她踢出了公司,后经林某申请,撤销了公司的辞退函。公司对此不服,又起诉至法院。6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某作出的辞退通知函。 庭审 林某因怀孕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及时上班,其工作的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辞退函将她踢出了公司,后经林某申请,撤销了公司的辞退函。公司对此不服,又起诉至法院。6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某作出的辞退通知函。 庭审中,原告杭州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职工林某在停薪留职期满后,连续超过15天不上班,也不办理续假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向其出具辞退通知函,与其解除。林某对此不服,向杭州市余杭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了本案原告对林某出具的辞退函。旺旺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持其出具的辞退函。 被告林某辩称,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及时上班,是因为其怀孕身体不适,且事后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医院的建休证明,并与被告就续假一事进行协商,但原告未同意。被告认为自己不是旷工,请求法院维持仲裁委的裁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怀孕期内,届满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被告怀孕身体不适,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停薪留职期限届满时,未及时办理续假和停薪留职手续,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但原告向被告出具辞退通知函,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过重,故对原告要求维持辞退通知函,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辞退通知函。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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