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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拒签终身合同 42名职工维权胜诉

2016-12-09 08:00:10 无忧保
日前,法院驳回原告北京罗地亚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与42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原告北京罗地亚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是合资公司。艾玉甫等42名职工都是原北京东方化工厂的职工,经该厂推荐于1998年2月13日到原告处 日前,法院驳回原告北京罗地亚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与42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原告北京罗地亚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是合资公司。艾玉甫等42名职工都是原北京东方化工厂的职工,经该厂推荐于1998年2月13日到原告处工作,与原告签订5年劳动合同。2003年1月12日,原告表示愿与艾玉甫等42人续签3年劳动合同,可艾玉甫等42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艾玉甫等42人到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支持了这42名职工的请求。原告不服,起诉到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资企业与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资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艾玉甫等42人在中方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累计已达到十年以上,故原告坚持与艾玉甫等42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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