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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未婚先孕遭辞退后起诉


未婚先孕,不利于青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也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是,未婚先孕能否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 ⊙《法制周报》记者周起 今年29岁的夏青(化名)在怀孕两个多月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因此,夏青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恢复
未婚先孕,不利于青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也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但是,未婚先孕能否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法制周报》记者周起今年29岁的夏青(化名)在怀孕两个多月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因此,夏青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1.7万元。2008年6月2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庭前询问。夏青被辞退前,是北京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1月1日,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今年2月3日,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当时她已怀孕两个多月。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她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没有结婚就怀孕。而夏青在起诉中称,“因为我怀孕,公司才以没有合法证件等理由解除合同”。在法院受理此案前,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进行仲裁。裁决认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公司以夏青没有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未婚先孕为由将其辞退,有违公平公正。仲裁委员会裁决,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同夏青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夏青4669.4元。夏青对裁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合同约定工资1000元,并没有算上其他收入。她作为销售人员,2007年的平均月工资是3115元(包括提成等)。因此,夏青将公司诉至法院。国网联盟认为,夏青没有向公司提供婚姻证明就怀孕,这违反了单位的制度,因此将夏青辞退。(据《京华时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为读者解说怀孕妇女的法律保护。叶翔锋律师说,“未婚先孕,不但有损青年人身心健康,而且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尚不能站住脚。”叶翔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因下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普通违法并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只有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酒楼辞退怀孕员工被判赔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酒楼赔偿小玉生育医疗费和产假期间三个月工资共计1.45万余元。今年30岁的小玉,2005年10月到海口市南海大道一家酒楼任会计。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月工资1500元。2005年12月,因小玉工作表现出色,酒楼提前聘用她为正式员工。2006年7月31日,小玉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告知酒楼。不料一周后,酒楼便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给小玉下达了辞退通知书。2006年12月,小玉产下一女婴,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1.26万余元。出院后,小玉在核报医疗费时发现,酒楼自2006年11月份起便不再为她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核报医疗费用。小玉认为酒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2007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被仲裁委以其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随后,小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生产时医疗费1.26万余元,并补发产假期三个月工资4500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据《海南日报》)叶翔锋律师表示,“找各种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已经是一些没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的惯用招数,但是这显然是违法的。”叶翔锋律师解释说,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必须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对于因工作表现出色而提前聘用为正式员工的小玉,半年多后以小玉“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辞退,显然是不合法的托辞,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怀孕女工请假被辞退员工明明已经电话请假并获准补交病假单,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一纸通知将怀孕员工辞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与该怀孕员工张某恢复劳动关系。此前,25岁的张某在一家服饰公司任销售助理。2007年8月,张某因怀孕身体不适经常向公司请假,引起公司不满。8月10日,公司在与张某续签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了张某在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同时约定,请病假须按规定程序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9月26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医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单,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张某去医院检查后,医生续开了二周病假单。当日,张某即致电公司主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李某,请求迟交病假单并获得同意。11月7日,张某去公司补交病假单并打算领取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公司认为张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亦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分。11月8日,张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服饰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嘉定区法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据《人民法院报》)叶翔锋律师认为,“有一些不良企业,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责任,就想方设法以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以此来胁迫女职工自动离职,或者找个莫须有的理由辞退员工,目前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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