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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货物被解雇 公司扣工资当罚款


员工碧霞私自将公司价值4000余元的羽绒服带出工厂,结果被公司以窃取财物为由解雇,并扣发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罚款。对此,碧霞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赔偿补偿共计7.3万余元。日前,本市东丽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公司与碧霞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补发碧霞一个半月工资。 200
员工碧霞私自将公司价值4000余元的羽绒服带出工厂,结果被公司以窃取财物为由解雇,并扣发一个半月工资作为罚款。对此,碧霞提起上诉,要求公司赔偿补偿共计7.3万余元。日前,本市东丽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公司与碧霞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补发碧霞一个半月工资。
2009年12月12日,碧霞私自将5件成品羽绒服用公司的箱车运到总部准备带回家,被公司发现。事发后,公司以碧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并处以4000元罚款。后因碧霞没交罚款,公司扣发其工资3259.60元。
不满被解雇,碧霞向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经裁决:公司支付扣发的3259.60元工资,驳回其他申诉请求。碧霞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6.4万余元、扣发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公司不应向原告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被告以原告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未支付罚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的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扣发的工资3259.60元。但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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