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还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案情回放】 何先生自2013年5月起就职于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生产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14年1月22日,何先生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但公司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何先生也没有申请。何先生认为,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会照顾好他,致何先生一直没有主张工伤赔偿,以致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何先生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为何先生申请工伤鉴定的时间距受伤时间已经超过1年,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司认为何先生没能认定其自身有一定责任,既然不能认定工伤就不能按工伤待遇支付。 那么,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导致不能认定工伤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律师,两位分析认为,员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而丧失工伤认定资格的,并不能阻止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何先生与公司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公司对何先生受伤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加之何先生又能提供治疗等有关资料的话,可以根据证据材料证明何先生事实上是发生工伤事件。因何先生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尽管其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但不因此认为何先生已丧失了救济的权利。因公司没有为何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司法部门可以直接裁定或判决公司承担何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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