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中学生韦某投保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学生平安险,在校期间出现伤病住院治疗,花费共2万多元医疗费。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韦某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医疗费用。近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韦某医疗保险金8965.79元。
韦某是东兰县某中学学生,2012年9月1日,韦某在学校内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投保确认单》。投保后,原告韦某因中度抑郁发作曾三次到南宁市某心理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又因应激障碍两次到百色某医院治疗。原告五次住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23844.57元,随后,原告就自付的医疗费11739.77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韦某隐瞒既往病史为由不予办理。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以原告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投保确认单》,属有效的保险合同。投保后,原告(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住院治疗,其情形符合双方约定的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当在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2万元限额内向原告赔付相应医疗费。最后,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付韦某医疗费896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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