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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费除疤费是否可以主张


【案情】2013年9月10日13时,被告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由东向南违规左转时,与沿文化路由南向北正常直行的原告李某某发生事故,造成李某某左胫骨骨折、左肱骨近端骨折。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河南省煤炭总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某某,二人系父子关系,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公司处购买有交强险。截止2013年12月24日,原告已支付医疗费共计64215.33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一学期未上学,进行了补课,而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7215.33元、疤痕修复费17459元、护理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因伤补课费8430元、残疾赔偿金67194.09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150548.4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良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王良承担。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害:1、医疗费64405.33元;关于后续治疗费,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带其去欣奕美容机构进行除疤治疗,并提交相关定额票据17000余元,由于欣奕除疤并非医疗机构,考虑到原告年仅10周岁,且被告两次住院治疗后,左下肢小腿皮肤见多个斑片状疤痕,确需除疤修复,适当的除疤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酌定5000元为宜。上述两项共计69405.33元。关于支具的使用,有原告的病历予以证明,故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矫治支具没有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营养费780元。4、护理费7956元。5、交通费600元。6、伤残赔偿金49275.67元。7、精神抚慰金,依据原告的伤情及医院诊断情况,本院酌定6000元。8、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36187元。【本案争议焦点】美容费,除疤费谁来承担。【律师分析】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中,经常会伤及特殊部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在发生事故后,不但要治疗基本的病情,对于留疤、留痕等也愈加关注,加之现在社会上美容除疤机构数量巨大。所以,在发生事故后,人们大多去进行美容除疤的后续治疗。而法律对于美容费的判定,目前仍然存在一点的争议。笔者认为,美容费应当视同为后续治疗的费用。但由于美容行业鱼龙混杂,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具体的美容费应当慎重查明,防止出现天价美容费的出现,而本案的判决也基本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判决】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良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王良承担。车辆所有人为王德均,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良与王德均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王德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害:1、医疗费64405.33元;关于后续治疗费,事故发生后,原告父母带其去欣奕美容机构进行除疤治疗,并提交相关定额票据17000余元,由于欣奕除疤并非医疗机构,考虑到原告年仅10周岁,且被告两次住院治疗后,左下肢小腿皮肤见多个斑片状疤痕,确需除疤修复,适当的除疤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酌定5000元为宜。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伤残赔偿金7、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6000元。8、司法鉴定费用以上各项共计136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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