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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为父母支付的医疗费是否应从父母遗产中扣除

2016-12-23 08:00:11 无忧保
【当事人】:原告:杨×1被告:杨×2被告:杨×3被告:杨×4被告:杨×5【基本案情】:杨×3与从xx系夫妻,且共同生活,二人育有四女,长女杨×4、次女杨×1、三女杨×2、四女杨×5。从xx于2013年2月21日去世,杨×3、杨×2、杨×5辨称从xx在世时有口头遗言,把存款和钱留给杨×3看病,并提交一名证人的证言。杨×1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于2014年6月2日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显示从xx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卡号为×××,截至于2014年3月21日帐户余额为12.19元,2013年5月20日帐户余额减少302264.02元,杨×3、杨×2辨称卡为杨×3持有,杨×3取走了上述钱款,并且已经看病花光了,但未提交证据。杨×1还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于2014年6月2日出具的开户信息查询单,显示从xx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具有两个帐户,2014年6月2日卡号为×××的帐户余额为2459.95元,2014年6月2日卡号为×××的帐户余额为875.28元。杨×1还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丹棱街证券营业部于2014年7月2日出具的资金帐户对账单,显示从xx的帐户股票市值为120000.61元,总资产为122363.76,资金余额为2363.15元。杨×3、杨×2在庭审中认可上述帐户和金额,认可上述帐户由杨×3持有。杨×1还提交光盘录音欲证明从xx还留有24k黄金项链2条、24k黄金吊坠2个、24k黄金手链1条、24k黄金戒指1个、24k黄金路路通手链1条、24k白金手链1条、翡翠项坠2个、18k翡翠耳钉1对、18k翡翠戒指1只、翡翠手镯1只、翡翠原石1对、红珊瑚手链1条(以上共价值20000元)、藏红花一斤(价值50000元)。杨×3、杨×2、杨×5提交北京市中关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以证明杨×3患有二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动脉硬化等疾病,庭审中杨×1认可杨×3患病。杨×2还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发票、收据欲证明其为从xx垫付了医疗费、葬礼等费用共计211176.49元、还有现金垫付了94200元。杨×1、杨×4主张其家人一般都用杨×2的信用卡刷卡,再把钱给杨×2,杨×2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从xx都已经给杨×2了。【法官析案】: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从xx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的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由杨×3、杨×4、杨×1、杨×2、杨×5继承。因从xx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与杨×3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因杨×3与从xx系夫妻且共同生活,现杨×3年老体弱多病,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因从xx的存款和证券帐户由杨×3掌握,杨×3应当向其他继承人给付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杨×1还主张从xx留有金银首饰、藏红花等遗产,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杨×3、杨×2、杨×5辨称从xx有口头遗言,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有口头遗言且口头遗言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构成要件,法院对其辨称不予采信。杨×3、杨×2辨称杨×3取走从xx卡里的300000元并已经花完了,但是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杨×2还辨称其为从xx垫付医疗费和葬礼等费用,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为从xx垫付医疗费且从xx未支付给杨×2,即使从xx的医疗费和葬礼费用由杨×2支付,子女为父母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应当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应当属于债务,不应从遗产中扣除,故法院对杨×2的此项辨称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杨×3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杨×4、杨×1、杨×2、杨×5四人每人三万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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