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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治疗但不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如何计算损失

2016-12-23 08:00:11 无忧保
医疗损害賠偿案件广义来讲还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种侵权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害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作者认为,如果延误治疗或误诊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则只应赔偿患者因延误治疗和误诊而增加的费用。【案例】 原告张某因左髋关节疼痛在当地治疗效果不佳,受被告合肥某私立医院广告宣传的影响,于2008年7月9日就诊于被告医院。被告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当日收原告住院治疗,给予服被告自制的中药治疗。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出院,出院后遵医嘱继续服用被告给开的中药,直至2009年5月经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査,原告左侧下肢已短缩畸形,原告病情已无痊愈可能,只能行手术治疗,最后在积水潭医院做了吗、髋关节置换手术,医疗费开支近5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治疗不当,迁延了治疗,加重了原告的病情,使原告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扩大了医疗开支,增加了原告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为此,要求被告賠偿医疗费83483.73元、误工费20100元、护理费5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60元、营养费786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诊疗失误,也不存在延误治疗,原告股骨头、股骨颈坏死、吸收是病情的自然发展,被告对原告的治疗取得了显著效果,所以不承担賠偿责任。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上海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中存在漏诊、误诊、未充分告知等不当;被告的漏诊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未得到有效治疗,显著增加了原告的痛苦及治疗费用;原告2008年7月于被告处就诊时不宜保守治疗,医师未充分告知保守治疗的局限性,会影响原告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因其过错应当退还原告在被告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并賠偿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于原告产生的收入损失和交通损失,酌情判处。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积水潭医院治疗原发病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治疗费用的数额;亦无法证明其最终的损害结果,故对原、告要求的在该院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退还原告医疗费38877.37元、賠偿误工费13000元、賠偿护理费3000元、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的范围。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全部的医疗损失,包括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损失和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本案来讲,原告在去被告处治疗之前,已在积水潭医院检査过,因为左髋关节股骨头坏死和股骨颈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原告受被告保守治疗可以痊愈的宣传影响,又决定在被告处中医保守治疗,最终也未治愈,还是实施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后活动自如。也就是说,原告髋关节置换的后果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对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承担置换手术的费用。但被吿确实存在漏诊、误诊、未充分告知等过错,确实增加了原告的痛苦和治疗费用,所以被告应该赔偿在其处治疗产生的费用。在本案中,如果原告确实有证据证明被告的治疗加重了损害后果而且增加了手术费用,被告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支持,作者认为不妥。即使原告髋关节置换的后果不是被告造成的,但被告误诊、漏诊1年多,疾病本身的摧残和被告治疗也对原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承受了很长时间的痛苦折磨,被告也应承担精神抚慰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在确定具体赔偿范围时,要考虑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如果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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