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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后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残,即使该损失后果与其自身疾病恶化可能引发的临床症状相似,但该损害后果系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部门认定的事故造成伤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赔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严格区分其身体所受伤害在病理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保险法领域的责任因果关系,如受害人损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发和造成的,应据此确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01月28日中国广播网人民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李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共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民事案例三个,行政案例一个。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影响侵权人责任承担】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主张被侵权人体质特殊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指导案例对于澄清认识,正确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则,指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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