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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案件的护理费问题

2016-12-23 08:00:11 无忧保
【讨论主题】浅析工伤案件的护理费问题【基本案情】何先生去年12月在工厂车间工作途中不慎扭伤腰部,造成腰部轻度损伤。该事故经当地社保部门调查处理,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10级伤残,但未达护理等级。在仲裁阶段,仲裁庭裁定关于护理费一项,鉴定结论是未达护理等级,因此,对何先生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办案部讨论意见】在我国,工伤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伤害,牵涉到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因此,我国对工伤的处理问题尤为重视,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制订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多项赔偿项目,其中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确切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可见,在东莞市范围内主张护理费一般应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即达到护理等级为前提。实际上,一般在伤情较重、达到较高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达到护理等级。依照东莞市规定,达护理等级的,按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护理费。以上规定,一方面,由于该项费用主要由社保基金支付,体现了基金管理者对该项费用支出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护理等级为前提,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同时避免该赔偿项目被滥用。【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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