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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过错致患者死亡家属诉诸法院获赔偿


【基本案情】江西某县患者李某因阑尾炎于2012年10月8 日上午到县人民医院就医。下午13:40,医生在硬膜外麻下对患者行阑尾切除术,术前患者神志清楚,术中生命体征不平衡,经抢救心肺复苏成功,但意识不清,后经检查确认为脑水肿。鉴于病情危急,当晚23:20,患者被连夜转往省人民医院;10月22日晚,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七个子女杜某华等与医方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医院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费及亲属从各地往返县城、省城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14907.77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医院承担。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庭审中,医方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家属的诉求过高,且院方已为李某支付了转院费用2500元及省人民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95032.66元,该部分也应该按照比例分担。【裁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李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其过错参与度为20—30%,结合本案实际,依法确定为30%,即医院对因李某死亡给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某之死给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医方过错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酌定为20000元。李某死亡时已年满6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故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16年。李某的转院费用2500元及其在省人民医院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用95032.66元系医方过错所致,且医方在诉前已支付给家属转院费用2500元,诉讼过程中向省人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用95032.66元,上述行为视为医方同意了该两笔费用由其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因李某死亡所致损失45100.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履行完毕。【律师点评】患方代理人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医方在为李某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思想认识不足。患者上午入院,就安排下午为其动手术,根本没考虑到患者的年龄(64岁)、身体状况及其他不利于手术的情况,也未留院观察几天再做决定。医方术前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术后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可见其对病情严重性的估计不足,导致相应的准备不足。其次,术前检查不充分。根据病历资料记载,患者患有高血压(入院时测血压为150/90,入室时测血压为160/80,平卧时测血压为164/124),且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的主要死因之一)。此种情况下,能否对患者实施麻醉并手术,值得商榷。再者,术中准备欠充分,相关设备设施未及时到位,应急措施亦不得力。比如,省人民医院的死亡记录中显示,缺血缺氧性脑病为患者的主要死因之一,而医方的《手术安全核查表》中显示“术前未备血”,也未见配备供氧设备的记录。此外,事发后未及时送往省人民医院,贻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医方对患者进行手术的时间为10月8日13:40,14:37患者出现休克,但直至23:20分才由患者家属开车送往省人民医院,到达南昌已是次日凌晨一点半左右。从休克到送往南昌,时间间隔整整9个小时。如果早一点将患者送往省人民医院,患者生的希望就增加一分!综上,医方的上述过错导致患者不幸身亡,活生生一个人因行阑尾切除术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手术而失去生命,医方应就此承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20-30%,对于家属而言显然偏低,但法院按照上限判赔且未将转院费用及省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家属的权益,医方也积极履行判决,较好地解决了这起医疗纠纷!【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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