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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摔伤医院赔偿损失

2016-12-23 08:00:11 无忧保
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的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某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14年8月2日上午,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花去医药费用6.5万元。经司法鉴定,卓女士构成七级伤残。因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及时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面履行对病友卓女士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的油渍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因此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最终判令医院赔偿卓女士各项经济损失17.9万元。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责任谁承担?近年来,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如泰兴幼儿园伤害案、广东幼儿园群体伤害案、河南幼儿园抢生源投毒案等恶性案件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下面这起案例,说了一起就幼儿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基本案情】原告崔某,女,2010年出生。2014年8月12日在被告王某开办的幼儿园上学,下午放学后6点多,由于没有人看护,原告崔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左眼眉中间磕伤了近四公分,一公分深的伤口。后及时送到医院包扎。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营养费4359元、美容费20000元、误工费12000元、治疗费340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以上合计11669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9月份,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我方接受幼儿园委托就是否承担责任展开了辩论。【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九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案说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现原告在幼儿园内游乐设施上玩耍时受伤,被告王某作为该幼儿园的负责人,对原告崔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例看出,幼儿园要防止校园人身事故的发生,首先必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的制度和严密的措施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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