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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迟到遭遇车祸算工伤


职工不在用人单位安排的食堂吃午饭,回家吃饭后上班迟到,路遇车祸身亡算不算工伤?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就作出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刘某与丈夫梁某一起在江津区某工地做杂工。2011年9月26日,刘某与梁某中午下班后,回到位于江津城区的家中吃午饭。饭后,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到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当场死亡。后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2012年8月,刘某丈夫梁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将刘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亡。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受理后向用人单位j建司寄发了《答复举证通知书》。该公司答复称,刘某所在工地设有食堂,二人应在工地食堂吃午饭。同时,工地下午上班时间为13点30分,而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13点40分,已超过了上班时间,不应构成工伤。经过对刘某生前所在单位同事的调查取证,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确定了以下事实:刘某与其夫梁某于2011年9月到j建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1年9月26日,刘某与其夫上午下班后,回到自己家中吃饭。下午上班途中,刘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区人力社保局认为:虽然刘某所在工地设有食堂,但刘某有权选择回到距离不远的江津城区家中吃午饭,且刘某所在工地上班时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刘某迟到并不影响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最终认定刘某死亡属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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