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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龚某劳动纠纷


【案件事实】: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胡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个月零*天),口头约定月工资*元;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签劳动合同,200*年*月*日胡某下班后被公司要求离开,之前没有通知,现主张双倍工资*元。另200*年*月至200*年*月*日龚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个月);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31日签有劳动合同(合同中工资为*元,离开公司前实领工资达到*元),200*年*月*日龚某下班后被公司要求离开,之前没有通知,现主张:(1)(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即解除合同依法应支付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元;(2)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元;(3)工作*年*个月应获得的经济补偿*元。【代理过程】:本案两位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后本律师被委派担任两位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本律师即投入了工作,在组织本案需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对本案应要求的仲裁请求的具体项目、数额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整理和提交。在本案庭审时,被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因本案证据充分,本申请人接受了仲裁员的建议与两位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由仲裁庭据此制作调解书,且当天下午被申请人即全额支付了各项款项结案,两位申请人对律师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表达了深深的谢意。本案的迅速圆满解决体现了律师的专业和敬业,劳动案件的特点是繁琐而注重细节,这些均需要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熟练把握,也正是这些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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