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伤者的治疗行为发生在出院后但只要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应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3日受害人陈某与肇事方丁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小肠破裂、牙齿3颗松动。原告经治疗终结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入院记录在记载伤者牙齿松动只有3颗,但最终治疗方案中却有10颗,保险公司只认可三颗牙齿松动。伤者不服,遂诉至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庭审情况: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入院诊断为三颗牙齿松动,2014年6月3日出院。随后于6月8日拔牙二颗、6月15日拔牙三颗、6月22日拔牙四颗、6月29日拔牙一颗,原告总计拔牙10颗。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原告的牙科主治医生作了调查核实看,确认原告10颗牙齿松动皆为外伤所致。医生在入院记录上明确记载原告牙齿松动为3颗,而原告却拔了10颗牙,对于多出的数量不排除原告系院外其他外力所致,对于对此的拔牙数量,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律师辩论:1、虽然原告入院诊断病历上记载牙齿松动的数量和最终诊断及方案中确定的松动数量不一致,但当天的病历确实中记载了原告牙齿松动的情况,说明原告确实因交通事故给面部及口腔造成了外力伤害。至于两者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2、本案中原告因伤及腹部造成小肠破裂,具有生命危险,医生基于抢救生命的需要,没有及时对原告口腔牙齿受损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而且牙科属于专科,需要专业的技术设备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设备无法移动,所以原告从客观也不能做全面的检查,而只能等到原告出院之后才能到牙科医院去做全面的检查。3原告出院后到牙科医院去诊断治疗是遵循医生的建议去做的,原告的出院行为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治疗行为的终结,而只是完成了治疗过程的一个阶段,开始了另一个治疗项目的起点,原告到牙科医院进行诊断治疗是对事故伤害治疗行为的正常延续。原告院外诊断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具有连续性,具有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4、入院记录上记载的数据只是在医生在原告身体处于紧急状态情况下作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医生经过全面诊断的最终结果。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牙齿松动数量应该以最终诊断结论来确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