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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瘫患儿获赔20余万元


张强(化名)于1994年7月18日在延庆县医院经胎头吸引术助产出生,出生时有2分钟窒息,出现皮肤发紫,头皮血肿。出生当天下午张强频繁抽搐,延庆县医院儿科医师会诊,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不除外,经治疗无好转被延庆县医院转入北医三院治疗。在北医三院行脑电图检查为:异常脑电图:1)左侧中央部尖波放电。2)成熟延迟4周以上。头ct检查示:缺血缺氧性脑病 蛛网膜下腔出血不除外。因北医三院未确定围产期的缺氧史,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后张强出现智力低下,癫痫(部分继发强直发作),小头畸形(继发性),生活不能自理。张强之母在为张强寻医问药过程中得知是医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胎头吸引术助产不当导致张强现在的损害后果,于2009年4月起诉至延庆县法院,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错误使用胎头吸引术,造成张强缺血缺氧性脑部病,导致脑瘫,承担30%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判定医院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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