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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陈述书决定一个医疗纠纷案件的胜败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申红平律师接触案件后,认为本案的核心是鉴定,面对存在问题的病历、面对没有说明具体死亡原因的尸检报告,经过翻阅大量资料,认为颈部手术的受害人死亡原因首先需要有具体的分析意见,只能从病理学检验报告和家属认为“不真实的”病历中寻找蛛丝马迹,经过细致的分析,出具了《医院存在的过错》及相关分析意见,全文如下:1、手术后对受害人颈部加压包扎方案错误(压迫颈静脉窦?)2、2013年12月20日15时15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后,吸痰、松解包扎,15:51“患者意识恢复、面色好转”后,这时医生没有充分分析出现这些症状的原因(松解颈部加压包扎立即缓解,证明呼吸困难是机械性窒息),这时可能由于机械性窒息缺氧缺氧,这时实际上已经对患者的心肝肺造成了功能性损伤,但是没有正确处理、导致16时40分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后没有抢救过来,医院的过错是误诊;3、病人出现危重情况、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恢复意识后,使用苯巴比妥错误4、病人16时40分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后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气管切开,未保证病人生命体征的稳定,没有保证呼吸道畅通。由于过度缺氧,尸检时也记录“口唇周围青紫”,严重缺氧时死亡的可能原因;5、尸检记录记载“气管上方及两旁均有大小不等淤血块”,两旁的淤血块导致压迫颈静脉窦受压,加上加压包扎的错误,导致了病人死亡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记载了“术后应特别注意观察事项:手术刀口有无功能性出血”,但是尸检报告记载有大量出血。在已经预见到的情况下,不观察、不处理,尤其是第一次出现呼吸困难后仍不重视,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应该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7、尸检报告记载心肝肺淤血,属于缺氧引起的死亡8、死亡时间医生陈述为17:10,病历记载为21:30,相差这么长时间,请求鉴定专家做出分析意见。综上所述,一个小小的手术,在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已经出现呼吸困难的情况下,不重视,不正确治疗,导致最终病人死亡,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上述陈述意见,加上听证会上的临场发挥,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存在的过错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的鉴定意见。另外,在本例医疗纠纷案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病历(检材)存在的主要问题(鉴定机构审查的必要性)》a、同一时间、同一病人、同一床位,出现两份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护理记录b、死亡时间问题能否作为有效检材使用这个案例涉及篡改病历,但是由于是篡改还是正常的修改由于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目前对病例是否篡改也存在较大争议,故笔者认为,本案能够达到医疗机构承担80%的过错参与度已属不易。据悉,本案双方已经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医疗机构向家属赔偿40多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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