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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不当致植物人医疗机构承担高额赔偿一例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基本案情:叶某某于2011年1月31日13时50分到某医院门诊就诊,拟诊“心律失常”,于16时收住入院,入院后又晕倒几次,于17时30分转到某上级医院,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呼吸、心率停止,后经心肺复苏成功,呈植物状态,癫痫时有发生。律师分析:1、叶某某在某医院门诊处就诊过程中,某医院医生在门诊未予抗心律失常治疗,未能有效控制频发室性早搏,导致心源性晕厥频繁发生,以致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2、转院时机把握不正确,应在病情基本控制后转院,导致本案叶某某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鉴定机构认定某医院过错程度为21-40%。法院审判:法院按40%责任赔偿判决某医院赔偿叶某某人民币540014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律师点评:医疗机构对来就诊的患者有给予及时、有效救治的义务,不能对急需救治的患者不予救治。本案中叶某某频发室性早搏,导致多次晕厥发生,作为某医院的医生此时应立即给予抗心律失常治疗,情况紧急时,应给予心脏电复律治疗。本案中,鉴定机构给予医疗机构21-40%的责任个人认为太轻,应在61-80%为妥。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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