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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不严承担赔偿责任一例


一、基本案情:患者周某某因“黑便1周伴气促”于2013年10月29日入住某医院消化科,入院查体:神清、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心率90次/分,律齐,未及杂音,腹软,无压痛反跳痛,双下肢不肿,血压84/49mmhg。既往史:2013年7月因黑便、气促住院,当时胃镜提示胃体溃疡,3年前患“老年痴呆症”、慢性支气管炎病史数十年,2年前患有肺结核病史,入院诊断:胃体溃疡伴出血?慢性支气管炎伴两肺感染,请呼吸科会诊。10月14日出现胡言乱语、烦躁不安,对大部切题等症状,请精神卫生中心会诊。10月18日请呼吸科会诊,建议加强化痰平喘治疗。10月29日9时39分病程记录:今日复查电解质,如无异常明日出院。10月29日出院小结示出院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患者出院后当日死于家中。二、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医院存在如下不足:患者入院后相关检查报告提示存在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呼吸衰竭。医方给予了相应诊疗措施,但对于疾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治疗措施尚不够充分,出院指征掌握不严密,医院出院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者因患有上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同时存在右肺毁损,慢性阻塞性肺病,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心肺功能差,病情复杂,治疗困难,因患者未做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尚不能明确,根据临床临床资料分析,患者多系统疾病的病理基础是发生猝死的根本原因。医方在出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40%。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医方按30%承担责任,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人民币134881.20元。四、律师点评:该案件并未经尸检,而由专家根据病历资料推断死亡原因,而该死亡原因与医方未严格把握出院指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医院承担相应责任。而该案的发生,也给医院敲醒了相应警钟,医院管理不到位也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医院要避免承担类似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出院指征、出院交代事项,同时也要告知出现问题后及时紧急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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