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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未满月的工资是否计算平均工资


【案情简介】孙某于2013年12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机压工,2014年2月10日在公司挤压车间操作电锯时被电锯割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和食指切割伤,后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九级,停工留薪为三个月,孙某2013年12月份上班27天,工资为3473元;2014年1月份上班16天,工资2300元;2014年2月份上班2天,工资230元。【仲裁裁决】1、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差额7219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73元×9个月=31257元3、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2个月=6946元4、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73元×8个月=27784元【律师解析】计算工伤赔偿时,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提供了《支付证明单》作依据,显示了申请人2013年12月份工资为3473元、2014年1月工资为2241元,但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2014年1月份的具体出勤天数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关于2014年1月份出勤17天的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应按2013年12月的工资3473元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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