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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案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一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3日,原告彭某某向其用人单位景德镇市新华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申请提前退休。2014年12月26日,印刷厂依规定通过报告的形式向被告申报原告提前退休,但被告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原告依法向景德镇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2015年3月10日,该复议委员会出具景府复决字 [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不予认定特殊工种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是错误决定。该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错误理解和适用行政规章条款,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悖,应予撤销,理由为:1、被告认为原告系铜锌制版工,不在轻工业部(89)轻生字第55号《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的8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据此作为不予办理原告提前退休决定的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系狭隘理解和适用规章,不具有公平性和客观性。国务院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连续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而原告已满55周岁,自1981年退伍转业起至2002年下岗一直在印刷厂从事铜锌照相制版工作,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休条件。同时根据印刷厂书面出具的铜锌板照相工艺流程说明可知,原告从事的铜锌板照相系纯手工作业,必须长期接触并操作氯化钾、硝酸银、硫酸、乙醚、碘棉胶、硫酸铜等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危险化学品,系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属于依法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被告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系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原意、参照新闻出版署(88)新出入字第1250号《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而发布的列举性文件。该通知所列8工种均系印刷行业常见工种,具有普遍性、可列举性,而原告从事的铜锌板照相工作有其工种的特殊性,一个印刷厂从事该工作的往往只有一两个人,原告的工种很难被列举入8个提前退休工种。但《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还规定:如个别企业与本文所规定的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差异较大的不得执行,如需执行,必须报我部审批。故轻工业部提前退休的范围不仅限于上述8个工种,是开放性的规定。复议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不予认定特殊工种的决定,也与原告关于“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的复议申请不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原劳动部劳部法(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和原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8]53 号《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市人社局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申请提前退休进行行政审批的法定职责。根据原劳动部劳部法(1993)120号《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明电(1998)5号《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安[1994]25号《关于颁发〈提前退休工种审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劳计[1998]28号《关于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养(200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工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现在仍在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擅自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必须报江西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审批。2001年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对全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提前退休工种的清理工作,并对经清理后的提前退休工种,核发统一印制的《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认定书》,并将企业职工过去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情况填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且设有提前退休工种的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所设提前退休工种的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填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凡没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其提前退休。因此,对印刷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认定应按照《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来执行,原告在印刷厂所从事的工种不属于该通知确定的8个提前退休工种之列。原告在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所设提前退休工种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时也未获得《从事提前退休工种作业登记证》,按照规定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故被告作出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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