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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辩护意见


厦门市xx区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案件承办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黄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嫌疑人黄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xx,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指控黄xx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黄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责,具体理由是:一、犯罪嫌疑人黄xx没有行医活动行医,是指以医生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黄xx没有开展诊活动,不存在行医的事实。(1)没有以医生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长期以来,黄xx是以营美师、养生专家等名义进行保健品、养生茶、磁化水壶等产品的推广销售。从来没有宣自己是医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黄xx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且从事保健、养生行业,因此,熟识的人称其为“医生”,并不当然表示黄xx以医生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2)推销保健品不是诊疗行为据犯罪嫌疑人黄xx及其家属陈述,案发前,黄xx从事的是保健品、养生茶、磁化水壶等产品的推广销售,与诊疗活动无关。死者生前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经多家医院诊断均表示难以治愈。经人介绍后,死者找到黄xx,要求想想办法。于是,黄xx推荐使用了质量完全合格的金日心元素、台湾牛樟芝、活性肽等保健营养品,并非药物。换言之,黄xx只是推销保健,不存在开药方等诊疗行为。(3)温灸等推拿保健不是医疗行为据犯罪嫌疑人黄xx本人陈述,2013年3月25日凌晨四时许,杨某致电黄xx表示不舒服,请黄xx去看看。黄xx到场,进行一些温灸等保健推拿后,杨某的病痛得到缓解。黄xx这才离开,并未发现异常。从中医学上讲,温灸属于针灸范围之中,但不用针刺,而是通过点燃艾绒的热力进行理疗。艾叶中含有一种主要成份为苦艾醇、酷艾酮的挥发油,有解热、止血、镇痛的作用。温灸简单、易操作,且具有通畅经络、温经止血、散寒止痛、养生保健的功效。许多家庭都在家中自行进行温灸,家用足浴、推摩椅一样平常,只能算保健活动,不属于诊疗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黄xx只是出于朋友的关心上门探望,给杨某温灸之后,并未向杨某收取分文报酬。如果是诊疗行为,必然也会收取费用。综上所述,黄xx由始至终没有开展诊疗活动,更没有以医生的名义开展业务,不存在行医的事实。二、杨某死亡结果与犯罪嫌疑人黄xx没有因果关系首先,犯罪嫌疑人黄xx向死者杨某推荐使用的是金日心元素、台湾牛樟芝、活性肽等保健营养品,且经卫生部门鉴定也属于合格产品,无毒副作用。杨某的死因是“尿毒症”引起的身体机能衰竭,与服用保健营养品无关。第二,温灸理疗是利用艾火对经络穴位的温热刺激,使气血运行,促进细胞再生,从而达到保健、养生、美容之功效。因此,温灸理疗既不可能加重杨某的病症,更不可能给杨某的身体造成其他伤害,与杨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杨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病症引起的,具有必然性和不确定性“尿毒症”学名慢性肾衰竭是指各种肾脏病导致肾脏功能渐进性不可逆性减退,直至功能丧失所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和代谢紊乱所组成的临床综合征,简称慢性肾衰。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尿毒症等同于绝症,除非换肾,否则无法治愈。尿毒症患者长期拖延必然造成身体机能衰竭,引发综合症,最终必然导致死亡。杨某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2012年9月),其尿毒症指标已经很高,无治愈可能。杨某的死亡是其病情严重性所决定,是不可避免的,随时都可能因为病情急俱恶化而死亡。据黄xx本人陈述,事发当日凌晨,杨某疼痛难耐,又不愿意去医院,于是打电话给黄xx。黄xx到场后即要求杨某去医院,杨某仍表示不去医院。黄xx于是对杨某进行温灸,之后杨某表示舒服多了。黄xx这才离开,并且嘱咐要注意观察,尽可能去医院。事实上,即使杨某到了医院,也未必能阻止杨某死亡事实。可见,黄 xx并未妨碍、延误杨某治疗。杨某死亡的结果是其自身病因所致,有其必然性和不确定性。三、从后果看,黄xx行为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另一客观标准:“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的要件之一。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或者直接致人死亡。之于本案而言,除非换肾,否则杨某的病发死亡是必然的,不能以该必然事实作为认定黄xx行为的情节。更何况黄xx具有乡村医生从业资格,在此情形下进行了保健品推销、温灸理疗活动,连一般违法行为都算不上,更不属于情节严重。综上,辩护人认为,黄xx不存在行医事实,杨某的死亡与黄xx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对其先行释放,待查明案情后撤案处理。以上意见,敬请公诉机关予以重视、采纳!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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