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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琳工伤案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案情简述】高某琳于2011年2月到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任烧炉工。2011年12月14日上午7时15分左右,高某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左前臂毁损伤。2012年3月4日经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9日经评定为伤残三级。在治疗期间,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高某琳医疗费用十二万元,借支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后双方因工伤补偿事宜产生争议,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已为高某琳缴纳工伤保险,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长期待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高某琳认为自己老家在江西,享受长期待遇不太现实,要求一次性处理。双方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相让。协商无果后,高某琳向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办案思路】律师接受高某琳委托后,认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只要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达到双方案结事了的目的。于是积极与双方沟通,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结果】经过律师的努力,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与高某琳的劳动关系,除先前高某琳已产生的医疗费十二万元,借支的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等款项外,再一次性支付高某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32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三级伤残农民工享有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含之前已付和借支的各项费用),充分维护了高某琳的合法权益。附:仲裁调解书一份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泉鲤劳仲案[2012]20号申请人:高某琳,女,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江乡某某街某某号。委托代理人:刘尚兵,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平。委托代理人:黄某进、李某忠(实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某琳与被申请人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调解活动,本案现已调解终结。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11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任烧炉工。2011年12月14日上午7时15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左前臂毁损伤。2012年3月4日经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4月9日经评定为伤残三级。申请人于2012年9月27日来我委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假肢安装费、安装假肢食宿费、护理费和维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补偿待遇共计1161338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着解决问题的精神,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32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三级伤残农民工享有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含之前已付和借支的各项费用);三、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5日先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5万元,待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拨付全部三级伤残农民工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到达被申请人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人民币27万元支付给申请人。(上述款项汇入或转账至以下账户:户名:高某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xx...................四、申请人必须配合被申请人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三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切手续;五、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权利,双方不再存有其他争议。六、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就此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以上协议条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白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今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对此事提出任何异议。一方当事人期满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肖立峰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王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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