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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介绍】刘某2010年年底入某物流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然而刘某入职后不久,在工作中不幸摔伤,导致腰椎骨折住院治疗。公司却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称其于2010年12月23日入职物流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并出示了工作车间房门及配件箱钥匙、谈话录音等证据。而物流公司则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当天,经刘某要求,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前往物流公司进行现场取证。在物流公司厂区内,刘某用其所提交的钥匙打开了车间的房门,并指认出当初招聘其入厂的王姓厂长。法院当即对该厂长进行现场询问,但该厂长拒绝回应。法院在维修车间对维修工人孙某进行了询问,孙某当场表示知道刘某在这里干过电工。2011年9月26日,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物流公司称工作车间的房门丢了一把钥匙,没有来得及换锁,以此证明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让曾告诉法官“知道刘某在这里干过电工”的维修工人孙某出庭作证。这次,孙某否认了此前所述。经过法官询问,孙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证据推翻现场调查时的陈述。故法官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物流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中,物流公司又称一审法官来车间调查案件时,公司车间大门的锁是坏的,任何一把钥匙都能打开,借此表示“刘某用其所提交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门锁损坏的证明。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分析】本案中,刘某与物流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刘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提供钥匙、谈话录音等证据。物流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主张前后不一致,故法院不予采信。另针对孙某在现场调查时的陈述,物流公司申请孙某出庭作证,孙某的出庭陈述与现场调查陈述不符,孙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证据推翻现场调查时的陈述,故对孙某出庭时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认刘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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