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队员工伤索赔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金秀县某村村民李某要建筑两层小楼,遂与包工头包某的农村10人建筑队达成建房协议,由李某包料,农村建筑队负责施工建造小楼。11月2日,建筑队工人刘某在房上装空调时,不慎跌落,造成其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3万余元。出院后,刘某家人多次找李某和包某协商医疗等费用问题,但两人都不愿承担责任。多次讨要无果后,刘某请了个律师,试图把李某和包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共4万元。理由是李某是发包方,负有选择施工方的权利,他选择了没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包工队来承建,具有重大错误,包某作为包工头,是雇主,理应对员工的工伤负责。李某和包某得知消息后,找到本律师(李某之女是本律师的学生),商量应对之策。【法律分析】对于李某,本律师明确告诉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一定要由具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包工队来承建,根据《建筑法》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所以,他无需对李某的工伤负责。对于包某,本律师明确告诉他:尽管他是工头,对外揽活时往往是他与施工方打交道,然后向所有包工队成员通报,但是,决定是否揽包是大家共同来决定,施工队所有成员共同劳动,报酬按工作种类(技术工、辅助工)和出工多少平分,包工头除了与其他成员一样计算报酬外别无利益。所以,施工队是一种合伙关系。刘某工伤的损害,应由施工队全体人员承担。包某名为雇主,实为合伙人之一,他应该承担的损害补偿,就应该是十分之一。【解决之道】以上分析,包某及其队友都表示信服,也表示愿意共同担负刘某的医疗支出。鉴于伤者刘某之子也是本律师的学生,出于减少救济成本、维护队友关系的考虑,本律师请小刘将以上分析告知其家长,并建议其父与李某、包某及其他工友达成和解,不要走上法庭。最后,在本律师的周旋下,各方调解成功,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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