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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前臂离断协商仅愿赔六万,艰难维权调解终获27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2月,骆某英到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工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22日,骆某英在上班时受伤,伤后到石狮市赛特医院诊治,住院治疗14天。2012年4月20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骆某英此次受伤为工伤。2012年5月23日,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骆某英为伍级伤残,可配置右前臂假肢。经多次协商无果,2012年8月18日骆某英向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补偿待遇共计633740.40元。2012年9月18日,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狮劳仲案字(2012)第1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骆某英工伤补偿待遇共计202055.16元。骆某英不服,起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补偿待遇共计633740.40元。被告辩称,事故系由骆某英造成,骆某英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仅应承担次要责任。并且公司经营不善,已处于破产状态,无力承担补偿责任。经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骆某英与被告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被告石狮市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骆志英各项损失270000(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营养费、安装假肢期间的食宿费、护理费、维修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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