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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患纠纷化解始末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2012年12月7日4时,申请人陈x之妻秦x(夫妻均为农村村民)入住被申请人咸丰县xx医院产科分娩。行阴道试产不顺,改行剖宫产术,于当日18时45分娩出一女婴,但已经重度窒息,转儿科治疗14天后出院。2013年6月该女婴经恩施州中心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需康复治疗至4周岁才可定残,预计定残前的治疗费用等约为30万元,申请人已经花去医疗费4万元,无力再支付。申请人委托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聂爱国律师,查阅复制了秦x在被申请人处住院分娩的医疗档案,经反复审查没有发现医疗技术方面和医疗行为违规方面的问题。但律师没有轻言放弃,继续逐页逐字审查。终于发现:《产科情况告知书》上有医生书写的病情摘要“11月28日b超:羊水过多,胎儿畸形不能完全排除,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入院后彩超示脐带绕颈一周,脐带绕颈有可能发生胎儿窒息,再次告知到上级医院检查”的病情记录。记录时间为“2012年12月7日7时00分”。陈x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以上明白,要阴道分娩,暂不去上级医院检查”。并在所签意见处签名,同时在告知书固定格式“产妇签名”、“产妇亲属签名”的空格处签了名。律师开始怀疑告知是否真实。遂向当事人陈x了解到签名时没有仔细看《告知书》上写的内容,且做彩超的时间是在早上医生刚上班时。律师对“再次告知”更加生疑。经调阅秦x当日做彩超电子档案发现:秦x入院后做彩超的具体时间为“12月7日08点57分至09点06分”。难道被申请人能在7:00提前知道尚未做的彩超检查结果吗?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有伪造了医疗档案之嫌。律师将这一疑问向医方提出,医方称已再次告知,只是没写时间,从《告知书》上有三个陈x的签名可以证实。医方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双方发生争议。于2013年9月19日向咸丰县卫生局申请调解。申请人认为:1、婴儿脑瘫是因为脐带绕颈而采取分娩措施不当所致。2、采取措施不当的原因在于医务人员没有向患者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被申请人为了逃避责任,伪造了医疗档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人身伤害的全部损失。要求医方先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0万元。卫生局接到调解申请后,迟迟没有组织调解,申请人向信访局上访两次,要求卫生局尽快调解,救治婴儿。信访局进行了两次督促,但直到10月14日调解仍没进行。申请人即将婴儿放于医方办公室,要求医方救治而离去。2013年10月27日,咸丰县卫生局请咸丰县司法局余子胜、向慧参与,一并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司法局调解员提议:医方先支付部分医疗费让婴儿到恩施去治疗,解决暂时矛盾,同时由患防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最终矛盾。对此建议,患方表示接受,但医方一毛不拔。调解没有达成协议。2013年10月28日,患方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通知11月4日去法院协商先予执行事宜。11月4日早上,患方接到医方通知,婴儿已经于昨晚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日离三中全会召开还有五日,维稳是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指派司法局局长牵头调解,公安局、卫生局、清坪镇政府配合工作。司法局的调解从4日上午开始,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稳控情绪、了解诉求、分析事实、对照法律和案例等方面做双方的工作。围绕赔偿数额这个主题,在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标准上进行探讨。调解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5日晚,卫生局局长和医方院长(随从干警五六人)到调解现场表示:一定要查清情况,查清情况才能依理依法调解,如果医方有过错,决不姑息。卫生局已经请了专家在来咸丰的路上,希望患方给一定的时间,以便听取专家意见。这一表态,将赔偿数额之争转向了医方有无过错和脑瘫、死亡与医方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之争了。对此,患方明确表示:普通人都知道7:00不可能写出9:00后的检查结果,医方伪造病历,法律规定伪造病历推定医方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必要也不应当放着尸体,请专家进行旷日持久的鉴定。争议未果,患方家属秦大怒称:“都顺利调解两天了,刚才又发生了方向性的改变,纯属玩弄我们,我们没有耐性了,今天并不弄出个结果,任何人不能离场。”当场对医方院长进行抓扯,秦x心力交瘁在抓扯中倒地昏厥。见此,有人急呼快拨打120。在场人纷纷跑出调解室,等救护车。来了一辆,但不是救护车,而是警车(无语)。参与调解的公安局治安大队长左昕指示刚到的警察们停止活动。终于,救护车来了,部分家属携秦x上车而去。调解继续进行,卫生局长表示:先给付10万元安葬费,患方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医疗档案有无伪造和篡改,如有伪造和篡改,医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全部损失;如无伪造和篡改,则所付10万元作为人道主义帮助。调解员纷纷赞同此意见。患方陈冷静表示:“感谢各位调解员,看来这是无法一次性解决了,也不在麻烦你们解决了,我会用其他方式解决,也感谢律师的辛苦,再见!”,言毕,离席而去。为了防患事态升级,司法局、左大队长和清坪政府的何书记要求律师配合,务必找到陈x,并做好情绪稳定工作。当晚,聂律师陪同左大队长和何书记在一宾馆找到陈x,通过做内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陈x接受了卫生局长的意见。可是第二天,当代理律师向司法局反映陈接受意见时,医方又改变了态度,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全部损失”改成了“依法承担责任,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x夫妇得知这一变化后,通讯中断,拒不再接受调解。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当晚,县委张书记召集司法局、公安局、卫生局、信访局、清坪镇政府、xx医院负责任人会议,并邀请患防律师出席会议。听取了卫生局局长关于这是一次有组织的行动,不相信个别人可以推翻共产党的汇报。同时听取了医方负责人关于医方没有过错的哭诉。患方律师汇报了从接受委托、发现问题、申请调解、提起诉讼、再次调解的全部客观过程,提出本案应当特事特办,大事化小,化了小事,希望在法律框架内就赔偿问题一次性调解到位,而不能人为长期拖延,人为扩大事态,否则就是对患方的不人道的主张。与会领导听取双方汇报后,指示司法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在前两天的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调解。并要求律师配合公安局、清坪政府一定要找到陈x夫妇,做好稳控工作。会议后当晚,患方律师与卫生局局长、xx医院负责任沟通,一致认可在法律框架内找到赔偿数额的结合点,互谅互让,争取达成一次性解决的意见。然后,患方律师和治安大队长、清坪的何书记一起找到陈x夫妇。通过依法算账、依情慰藉、依理分析正反多方面解决问题道路的利弊,陈x夫妇同意互谅互让,在法律框架内找结合点。次日上午,陈的父母姐妹四人到信访局上访,要求面见张书记。信访局通知患方律师参与接待。患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当着张书记的面,对目前解决问题的路子进行了逐一分析:一是路调解,该办法快速简洁,一了百了,是目前最好的路。但要调解成功,决不能漫天要价,一定要互谅互让,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点。二是诉讼路,该路子的弊端是程序多,时间长,还要做鉴定,此路是在不得已时才可走。第三条路是死缠烂打。虽然以往有人通过此法获得过较高赔偿,但目前是席李执政,树的是正能量,惩的是邪恶气,再加上温州医院事件后,公安机关对侵医行为是零容忍,故走该路是害人害己,决不可取也。第四条路是上访。上访不论上到哪里,最终还是要打到基层解决。同时长期上访,会受到来自不同角度的“指导”和影响,上访者往往自认为冤屈,但又处处得不到解决,最终变成一个心灵扭曲者,所以此路也不可走。同时告诉他们,医方已经同意一次性调解,希望他们冷静、理性、配合调解。上访家属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当天和自己的儿子媳妇见面后就回家去了。当天下午,调解委员会召集医患双方代理人,就一次性赔偿数额征求意见,医方同意支付13万元,患方要求25万。调解委员会成员合意后,提议20万元,并吩咐书记员将协议打成书面形式,同意者就签,不同意就终结调解。双方代理人各自给自己的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当天签订了协议,次日安葬死婴,赔偿款也全部履行到位。历时一个星期,牵动党委政府多各部门和多家亲人的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本次纠纷的解决让笔者想到的:1、医疗机构的医疗档案是隐医患纷的第一手证据材料,医方应当客观真实记录,不得马虎而留下隐患。2、律师对证据材料一定要细心审查,多次审查,不轻易放去每一个细节,对有疑问的地方,要穷根刨底,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真像。3、律师发现自己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有无法逾越的障碍时,应当主动配合调解处理,调解时应当好自己当事人的参谋,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的主人。同时律师在受到质疑和冤曲时,应当冷静、理性,树立全局观念。4、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诉求,应当及时查明事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扩大。5、政府不应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危急之事不应久拖不决,应当特事特办,快刀烂麻,因为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聂爱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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