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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县工伤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仲裁答辩状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答辩人:大竹xx煤矿, 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甘xx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理由,特根据本案事实,作如下答辩:一、对申请人主张的受伤事实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无异议。二、对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应支持按月支付。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并规定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2013年4月25日),所以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三、对申请人主张的下列工伤项目有异议:1、申请人主张的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及医疗补助费应由大竹县社保局支付。理由是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限过长和每月工资标准过高。(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申请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为25.5个月,明显过长,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不合理的期限。(2)申请人主张的每月工资为5000元明显过高,应按照40元/天标准。3、申请人主张的护理依赖不正确,应按照申请人每月工资的40%按月发放。4、申请人主张护理费每天为100元,其标准过高,应按照交通事故的护理费计算即40元/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7元/天计算。6、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以上答辩意见,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此致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大竹县xxx煤矿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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