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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被驳一审成功逆转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基本案情:葛某于2013年8月到文禾公司上班,2014年9月,公司违法辞退葛某。葛某要求公司支付9月份工资,但公司恶意拖欠。迫不得已,葛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9月份工资、提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葛某仲裁阶段没有聘请律师,也未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支持其说法,仲裁委员会驳回其全部请求。葛某收到裁决书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聘请律师,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办案经过:葛某认为自己说的是事实,仲裁员会根据他的说辞支持其请求,仲裁阶段仅提供了工资流水(不是公司账户)、商户入场证,而公司却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证明等材料否认与葛某间的劳动关系。客观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只有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技巧才能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葛某与我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与葛某详细沟通后,我建议葛某提供网络招聘信息、银行流水、商户入场证、考勤记录、业务合同、公司宣传画册等材料。因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是复印件,对方质证时均不予认可,公司否则与葛某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法官及我方的提问,对方均以不知道、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庭审后,我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方提供考勤记录、业务合同等材料原件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质询。因对方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考情记录、业务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出庭,法院在综合双方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支持了葛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根据葛某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银行流水、商户入场证、考勤记录、业务合同、公司宣传画册证据材料,认定葛某与公司间于2013年8月份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未与葛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葛某、恶意克扣9月份工资的基本事实,判决如下:公司向葛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公司向葛某支付2014年9月份公司###元;公司向葛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元。公司虽提供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租赁证明证明案外人与葛某存在劳动关系,基本账户信息证明公司未曾发放葛某工资,但因公司按法院要求提供材料,法定代表人也不肯出庭接受质询,公司的抗辩理由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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