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公司职工以自己名义签订的钢材合同是否为员工自己行为。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华云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经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活动,针对本案发表一下代理意见:首先、从原被告商谈并制作塑钢工程来看,此债务应为个人债务。2011年6月初,经李某介绍,原被告商谈塑钢工程,待就塑钢的设计、价格等双方谈好后,原告便制作、安装。同年7月18日塑钢工程全部完工。从开始与被告商谈业务至工程完工,原告都是和被告交涉的,被告从来也没有表明或者告知原告,被告是代表公司与原告洽谈并交涉塑钢工程的,原告也从没有与公司的人员进行过接触,因此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制作并安装塑钢工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其次、从工程款的结算方面看,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2011年六月初,原被告商谈好塑钢业务后,被告给了一万元的预付款,6月下旬支付了一万元,这两次付款都是被告个人送到原告家去的。完工后经向被告催要工程下付款,被告才于2011年8月1日,依个人的名义给我写了欠据。被告两次付款和写欠条的时候,都没有说明是公司支付的和欠的债,并且写欠据的时候,公司已成立,也没有盖制公司公章。从以上付款事实和书写欠据事实,亦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最后、经原告了解嘉业公司因违反有关规定,现已不经营,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依职务行为为由逃避债务,推脱责任,把一个外地来打工的农民推到欲哭无泪的处境,实属不公平。总之被告书写的欠据,应为个人债务,应有被告自己偿还。请合议庭考虑自以上意见,予以采纳。

标签:   员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