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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他人侵权竞合一他人致工伤,单位是俭偿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包装公司驾驶员卢某在运货中与吴某驾驶的车主为范某的农用车碰撞身亡,经法院调解范某、吴某赔偿尸呆近亲属22万余元,随后卢某近亲属向包装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 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1.主张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近亲属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卢某近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2.包装公司应当支付卢某工伤保险待遇.因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包装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卢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辅助器具更换费、丧葬费等不得重复享有.【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05年8月1日,张某进入设备公司工作担任清洁工.2005年11月12日,张某在门卫室后清洗地毯时,被本单位雇请的驾驶员俞某启动车辆时撞伤.之后,张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设备公司及驾驶员俞某.2008年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以俞某系职务行为为由撤回对俞某的诉请,并与设备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设备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及工资2万余元,协议第三条中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张某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2008年5月19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设备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争议焦点:l.本案责任性质?2.调解协议效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夏辉律师分析】:1、张某在工作时被设备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俞某撞伤,肇事司机俞某履行的是设备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发生竞合j卩两种责任主体均为本案设备公司.对于责任主体发生竞合的,张某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2、本案张某于2006年11月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设备公司主张权利,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但本案张某在设备公司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还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出赔偿请求,该请求于法无据,判决设备公司无须支付张某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及伤残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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