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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精神赔偿案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a公司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公司内部办有网站,甲是网站负责人(兼职)。乙是公司员工,写了一篇文章,揭露公司另一名员工(为有妇之夫,未点名)勾引其妻子,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将该文章在网站上发表。甲基于对不道德行为的愤慨,在核实相关证据后将该文发在网上。其后,公司有员工根据文章线索指认该不道德员工为丙。丙亦认为文章指向对象为自己,遂责问乙,乙承认文章所揭露的人就是丙,并称有证据证实,而且其妻子也承认了丙对她的勾引行为。丙认为甲将该文发在网上,损害了其名誉权,遂将甲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甲委托本律师代理该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乙的谈话,审查了相关证据,了解了案情事实,认为乙所写文章内容属实,甲作为网站负责人,审查了相关证据,尽到了注意义务,公司内网上发表对公司员工不道德行为的谴责的文章不构成侵权。但被动应诉,并非最佳选择。根据案件情况,本律师在征得乙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了反守为攻的诉讼策略:  向法院申请追加乙为被告。该文章为乙所写,如果侵权,乙首先是直接侵权人,甲仅对审查过失承担责任。丙之所以不将乙列为被告,是不愿意在法庭上面对乙。而我们追加被告的目的就是要丙和乙在法庭上直接面对,由乙来揭露事情真相,乙也非常愿意参加诉讼,希望在法庭上直接斥责丙,并承诺动员其妻子出庭作证。  待法院追加乙为被告后,乙提起反诉,要求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丙对乙妻的勾引、骚扰行为破坏了乙的家庭和睦,本质上是一种对乙的侵权行为,对乙造成精神损害,乙可以请求赔偿。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丙对乙妻的勾引、骚扰行为,实际上公司很多员工是知晓的,只是大家平时事不关己而已,现在因为这事上了法庭,很多有正义感的人就愿意出庭作证了。虽然该案因涉及隐私,法庭可能不公开审理,但证人出庭是不受限制的。很多人的出庭作证同样将对丙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  案后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引起更多的媒体关注。  本律师将以上建议向公司法务进行了沟通。公司法务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公司考虑双方都是内部员工,事情闹得太大,对公司影响也不好。后公司工会出面调解,丙撤回了诉讼。公司并将甲所支付的律师费补偿给了甲。  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 聂喜保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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