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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案二审代理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认为,上诉方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上诉方的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方治疗行为与双方打架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妥。上诉方称上诉方住院治疗与被上诉人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上诉方未能出示有力证据证明上诉方治疗费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娄烦县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为,上诉人患冠心病、心梗、泌尿系统感染、高血压,太钢总医院诊断结论为,上诉人患冠心病、心梗、原发性高血压、肝囊肿、胆囊肿,上诉方并未就这些疾病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说明。根据医学常识,这些疾病,都是旧有疾病,不可能因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发生冲突而引起。一审法院认定上诉方治疗行为与双方打架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无不妥。二、上诉方无证据证明一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有表亲关系上诉方称一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有表亲关系,并因此影响了公正审判,但上诉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有表亲关系。另外,上诉方只因为一审败诉就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公开指责一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有表亲关系,是对法官群体的不尊重。三、无论是否使用“自家院里”这样的表述,都不能认定上诉方治疗费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上诉方称原被告间宅基地纠纷尚在审理中,一审判决使用“被告曹某在自家院里挖地基”的表述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事实是上诉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自己所有,因此上诉方无权对被上诉人挖地基的行为提出法律上的要求。只要被上诉人不在上诉方宅基地内挖地基,无论是被上诉人在自家院里挖地基,还是在他人院里挖地基,上诉方都无权对被上诉人提出法律上的要求。换言之,无论是否使用“自家院里”这样的表述,都不能认定上诉方治疗费与被上诉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四、请法庭注意上诉方陈述的客观性1.上诉方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就指责一审主审法官与被上诉人有表亲关系。2.上诉方将旧有疾病的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要求被上述方赔偿全部费用。3.长期以来,上诉方在棱上居住,被上述人在棱下居住,事实上已经形成棱上归上诉方使用,棱下归被上诉方使用的现状。上诉方并无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的宅基地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由居住的棱上冲入到被上诉人居住的棱下制止被上述方垒院墙的行为,进而引发冲突。在这一过程中,是上诉方引发了事端。4.城关镇派出所的材料证明,上诉方打掉了被上述人两颗门牙,而上诉人并未为受到任何伤害。5.打架发生,双方已经派出所调解,同意互不追究,并遵守承诺,但上诉人出尔反尔,提起诉讼。6.上诉人老伴段某称,被上诉人的门牙是段某手里拿着砖,被上诉人抬头时磕到砖上。这种说法显然不客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代理人乔中国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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