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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作受伤属工伤,单位应赔偿

2016-12-25 08:00:09 无忧保
2013年6月20日,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赵某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断一节,在住院治疗期间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赵某全部的住院治疗费用。出院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因赵某就赔偿事宜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遭到拒绝后,2013年10月,赵某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赵某虽然是在我公司从事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但公司以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赵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本律师认为,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赵某口头达成用工协议,聘用赵某为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赵某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2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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