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谭××死亡原因的律师意见


谭××在××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分院住院期间不幸死亡后,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许永胜律师接受其家属谭甲、谭乙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宜。经过实地调查、访问相关责任人、查阅书面档案资料,掌握了第一手材料,现就其死亡原因发表如下意见:死者谭某仁,终年51岁。住院期间各项生命体征正常,行动自如,生活完全自理,自己走进医院看门诊然后转到住院部,从入院到死亡前几天时间内除了咳嗽气喘以外其它体征与正常人无两样,医院也没有下发病危通知书,但9月2日早上7点过突然通知其女儿“她父亲在医院已经去世”,叫她赶快到医院,十分钟后赶到医院时发现死者已全身冰凉僵硬。9月2日当天及前后几天的气温都较高,说明死亡已经较长时间,院方6点20发现患者心跳呼吸骤停时病人其实早已死亡,但并没有立即通知家属到场,而是一个小时后才通知其女儿,不符合抢救病人的一般常理。为什么不立即通知家属?这一个小时医院背着家属做了什么?分析如下:1、尸检报告结论:左肺510g,右肺400g,左肺重量明显大于右肺,正常人左肺应小于右肺。合乎情理的解释是输液过量,输液速度过快导致急性肺水肿致急性左心衰竭死亡。2、院方病情诊断存在错误,将死亡原因主要归就于心源性猝死不正确。尸检报告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予以了否定。尸检报告关于心脏的检查结果是:冠状动脉壁及主动脉壁未见粥样斑沉积。推翻了院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高钾血症导致死亡也没有实实在在的依据相佐证。3、院方入院诊断: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咽炎急性发作,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但在住院期间却并没要求患者卧床休息静养,也没采取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等措施,病人在医院行动自如。因此院方针对病人的病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存在麻弊大意思想,对病人病情重视不够。4、在用药上也存在问题,经过尸检,发现死者双肺结核,对结核病人大剂量使用激素药地塞米松是不当的,对心脏病患者大量使用氨茶碱也可能导致心动过速死亡,院方这两类药的使用均有不当,结合患者死亡前一天晚上“气促稍缓解,心累减轻”的症状,第二天突然不明不白猝死,如果仅仅用病人吸烟、拒绝吸氧来解释怎么也不可能解释得通。因此院方用药不当是导致病人死亡的重要因素。5、事发后,院方对所有用过的输液瓶都进行了销毁,没留下一个,明知产生了医患纠纷,肯定需要对关键物证进行取证,但院方却利用职务之便迅速销毁了物证,并且在长时间后才通知家属到场,只留下一些主观的易于人为修改的书面材料。因此院方的处理欠妥当,对该证据的缺失存在过错,不利于查明死因,有故意隐瞒之嫌,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对于院方的优势地位,患方处于绝对弱势,无奈之下只好启动尸检程序希望还原事实真相。谭某仁英年早逝,谭甲、谭乙失去了父亲,梁某英失去了丈夫,人死不能复生,望院方换位思考,多站在死者家属角度考虑问题,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该怎么承受?从医生的岗位职责上、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上反思。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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