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鹿x诉安徽X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原告鹿x于2010年5月26日15:59因“自幼发现心脏杂音”而入住被告安徽x立医院拟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前院方通知家属,手术将由经验丰富的心外科x主任亲自来做,但是患方后来得知手术是由该科住院总医师及其助手完成。术后患儿出现偏瘫及面部、肢体抽搐,言语功能受损。2010年5月 26日mr检查提示:“左大脑半球大面积梗塞,右顶叶脑梗塞灶”。患儿术后当天即出现脑栓塞相关体征,但心外科治疗不积极,没有及时进行相关辅助检查,不进行相关支持对症等药物治疗,直至6月18日才进行mr检查,6月23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使用施普善(还是院方要求患者去院外自购的);家属要求对抽搐诊治要求无果,被迫去安医二附院门诊就诊并怀疑癫痫,再次就诊于该院门诊才给予脑电图检查并确诊为癫痫。至今在药物控制下仍然每天都有抽搐小发作,脑梗塞后患儿学习言语能力明显减弱。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造成脑梗塞、癫痫后治疗不积极,延误诊疗时机,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安徽x立医院辩称:1、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诊断明确,治疗方式正确,没有延误患者的治疗,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诊疗规范。2、原告目前的现状是与自身的疾病具有因果关系,不是被告的诊疗行为所致,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如不积极治疗后果较差,该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手术后出现脑栓塞从而导致患者脑梗塞,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难以避免。3、该“住院医师”事实上是安徽省作为人才引进从湖南大学湘雅医院引进的具有丰富心外科临床经验的博士。本网站专业合肥医疗事故律师王明清律师经过研究案情,撰写了具有十页纸的过错鉴定陈述词,并调查了手术医师的执业状况,该陈述词在鉴定过程中甚至获得了鉴定机构的首肯,认为“陈述词写的非常到位”。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x立医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参与度等鉴定。2011年7月18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13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安徽x立医院在对鹿x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术后出现左侧大脑半球脑梗死存在因果关系(主要因素),医疗过错的参与度拟为60%-80%。之后,x立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2011年12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书面情况说明。一审庐阳法院最终判决x立医院赔偿鹿某467483元。安徽x立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网站上述合肥医疗事故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一审中,原告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了过错鉴定和伤残等鉴定,一审中x立医院要求重新鉴定应当提起书面申请等,但是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重新鉴定,二审中被告要求进行对过错鉴定和伤残等鉴定予以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安徽x立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日前安徽x立医院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原告非常满意。本案结案时,安徽x立医院代理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明情况时称,本案是安徽x立医院近年来赔偿额最高的一例。

标签:   医疗损害医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