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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情重视不够且处置不当承担赔偿责任案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一、案情简要经过:患者张某,75岁,2013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因发热等不适到某医院就诊,主诉头痛、流涕,查体:t:39℃,p:92次/分,bp:180/90mmhg,神志清楚,咽红,双肺无啰音,查血常规:wbc 6.5×109/l,中性粒细胞84%,淋巴细胞12.2%。医院开具开具复方降压片、肌注退热针、安痛定2ml,并开具泰诺、藿香正气等口服药物,嘱患者回家自行服药,如病情变化随时急诊。当时下午4点,患者病情加重,再次到该医院就诊,t:40℃,医院行血气分析、心电图、胸片、心肌酶谱等检查,后患者神志出现异常,请神内会诊,行头部ct检查示:左侧额叶片低密度影,考虑缺血改变。后患者出现喘憋等现象,考虑急性左心衰可能性大,予相应药物治疗,复查心肌酶谱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次日凌晨患者喘憋再度加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考虑: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其他诊断:脑梗死。二、医方过错分析:1、患者高龄、高热、高血压(三级),门诊应予留观;2、门诊首次看病,诊疗力度不够,未进一步查胸片,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够;3、再次就诊期间存在喘憋等情况,未及时给予支气管扩张剂及激素类药物,未请呼吸科进一步会诊。4、对病情主次缺乏科学分析。考虑心血管系统疾病无法解释全身多系统情况,急性冠脉综合症诊断难以成立。5、病史问询不仔细。三、最终处理意见:医疗机构承担40%责任为宜。医院后赔偿患方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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