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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被判赔偿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2008年5月17日至2008年5月30日,王某前往某区妇幼保健院处生产,2008年5月30日王某在该妇幼保健院处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同日的《手术检查治疗同意书》显示:需做剖宫产。同意书内容:术中术后可能会发生:1、麻醉意外,过敏、呼吸心跳骤停;2、术中大出血危及生命;3、术中损伤周围脏器;4、术后感染;5、新生儿窒息、颅内出血、吸入性肺炎….。2008年5月31日《病理活体组织检验报告书》显示:右卵巢浆液性囊腺瘤、输卵管未见异常。术中见右侧卵巢有5×5×6㎡囊肿,行切除手术。2013年5月14日,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广州某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黑白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附件囊肿。右侧附件区未见明显肿块。出院诊断显示:右侧后侧性输卵管缺如(手术或外伤)、右侧后天性卵巢缺如(手术或外伤。至此,王某方知妇幼保健院已经切除了其右侧卵巢和输卵管。王某与该妇幼保健院协商无果,找到潘光宗律师代理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8月24日,携王某向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右侧卵巢缺失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右侧输卵管缺失的伤残程度为拾级。潘光宗律师认为该妇幼保健院医院出具的所有病例资料未对切除了原告的右侧卵巢和输卵管进行任何提及和记录,妇幼保健院切除原告的卵巢和输卵管事先亦未按照诊疗常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且在手术前、中,手术后都未对其和家属进行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告知,更未征得原告和家属同意手术并签署同意意见书,或给予原告任何选择是否手术的权利。原告作为患者,并无专业医疗知识,对于妇幼保健院告知行右侧卵巢囊肿切除术,原告无合理理由猜测到该手术会一并切除其右侧卵巢、输卵管。妇幼保健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是否手术的权利。故妇幼保健院应对原告右侧卵巢、输卵管缺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潘光宗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妇幼保健院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手术的权利,导致切除了原告右侧的卵巢、输卵管,对此,被告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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