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报告说服专家,重大医疗纠纷 案获胜诉


医疗损害案陈述报告尊敬的各位专家:原告赵某与东海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审理。现原告申请贵所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就本案的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陈述如下意见,供各位老师参考采纳。一、 诊疗过程患者赵某,男,身份证号:3207xxxx,汉族,个体户。住东海县xx号。2013年6月1日18时许,原告因“头部多处摔伤伴昏迷20分钟”到被告脑外科住院治疗。被告诊断为“急性颅脑外伤;l1椎体骨折、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等,于次日因护理要求高转入危重监护病房,全天候24小时监护。2013年6月13日,在没有通知家属签字情况下,被告将原告从危重监护病房推出强行转入脑外科,脑外科无法护理,次日转入骨科。患者家属至此方才发现原告骶尾部发生大面积褥疮,感染流脓,整个病房散发刺鼻的臭味。2013年7月17日,原告在全麻下行“腰1椎体切开减压内固定术+椎管探查术”。术后,因褥疮难以控制,危及生命,遂转入中医康复科治疗。但不见好转,反而日益加重。2013年7月26日由被告烧伤科直接联系连云港市第二医院烧伤科将原告转院救治。出院诊断为:急性颅脑外伤;l1椎体骨折、脊髓损伤伴双下肢截瘫”等。同日,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以“1、骶尾部褥疮二度;2、截瘫”收住入院。经专科检查为:骶尾部可见直径7cm左右创面一处,外覆直径约4cm黑色黑痂,创面较深及骨面,创面边缘可见少许肉芽组织生长,肉芽组织老化,创缘呈刀削状,渗出物不多,创面污染较重,外涂红汞。2013年9月4日,第二医院为患者行“骶尾部褥疮清创缝合术”,术中诊断:骶尾部褥疮三度。2013年9月18日,患者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自行出院,回家治疗。出院诊断为骶尾部褥疮二度。出院医嘱:1、定期换药;2、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患者家属现已为赵某治疗褥疮花费18万余元,均属自理,被告至今没有承担一分钱的医疗费用。二、被告人过错一、被告故意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诊疗措施严重失误。原告是因为颅脑损伤浅昏迷状态下入院治疗,因护理要求高,于次日即转入危重监护病房(icu),全天候24小时监护救治。被告却故意违反医疗护理操作规章流程,严重不负责任,错误采取全天24小时仰卧位,使得患者在尚未手术前提下,又罹患严重褥疮感染,直接导致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病历7页:2013-06-02,9:03,杨小松副主任查房医嘱,患者护理要求高,病情重,予转icu进一步诊治,已遵嘱执行。证据2、2013-06-02至06-13的12天icu护理记录:除第二天即6月3号一次为患者做轴线翻身外,一直到6月10日,全天24小时均记载为b,即对原告采取了24小时仰卧位,导致患者骶尾部严重受压,当时,时值高温季节,被告没有为患者采取勤翻身、勤擦洗、勤按摩、勤整理、勤更换、勤交班的昏迷病人“六勤”护理措施,这是导致患者发生大面积褥疮的直接原因。随后的6月11日护理记录中,翻身已经由24小时全仰卧位改变为右翻和左翻交叉进行。至12日已经全部采取左右翻身,没有再采取仰卧位置。说明此时患者的骶尾部褥疮已经大面积发生无法仰卧,而且难以控制。二、被告故意隐瞒感染褥疮的病情真相,违背医疗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应该承担全部责任。2013年6月13日,被告在没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感染严重褥疮的实情,也没有通知家属签字的情况下,为掩饰患者感染严重褥疮的真相,将原告从危重监护病房推出强行转入脑外科,脑外科无法护理,次日转入骨科。患者家属刘正虹至此才接到护士长通知说原告骶尾部发生大面积褥疮,感染流脓,散发刺鼻臭味。最后骨科也无力处理,又将患者推到中医康复科。被告的互相推诿不但剥夺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也是违背了医疗规章制度,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1,病历第14页,2013-06-13,9:51转科记录:该记录不但没有披露患者已经罹患严重褥疮的事实,而且编造说是在家属的要求下予以转科治疗的虚假事实。证据2、病历15页,2013-06-13-14日,转入脑外科记录:无一字记录患者感染褥疮的记录。也无任何治疗护理褥疮的措施。证据3、病历16页,2013-06-15,转入骨科记录:没有如实记录患者感染褥疮的情况。也无任何治疗护理褥疮的措施。证据4,病历16-17-19页,2013-06-15-28的14天骨科病历记录:在手术前的讨论中和手术后的记录中均没有如实记载患者感染严重褥疮的事实也没有治疗褥疮的措施。直至6月28日下午转到中医康复科的记录中仍无一字记载褥疮的大面积发生和难以控制的事实。证据5,病历20页,2013-06-28,15:30的康复科转入记录:吕主任查房记录:患者褥疮面积较大,有并发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可能,严重可导致心肺功能不全,慢性消耗性营养不良之可能。告知家属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证据6,病历20页,2013-06-29,8:44的康复科记录:查体见骶尾部5 10cm破溃,基底部潮红,有脓水渗出。再次告知家属转院遭拒绝。证据7,病历24-25页,2013-07-23,经烧伤科主任会诊记录:患者褥疮面积大,有脓性分泌物,有臭味,皮肤坏死深达骨骼,有进一步加重趋势,易致感染引起败血症等并发症,严重时可危及生命。综上所述,该系列证据显示院方在因护理失误致使患者罹患大面积褥疮之后,不但不如实告知患者家属,及时采取得力的治疗护理措施,挽救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反而故意违背国家的医疗规章制度,采取三大科室相互配合,共同隐瞒掩饰tcu的护理过错,在病历和护理记录中均不约而同只字不提感染褥疮的事实,造成了贻误患者治疗褥疮危及其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三、原告认为,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完全不符合国家二级甲等医院的应有诊疗水平,其漠视患者生命健康的行为也与人民医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如果不予以依法处理难以杜绝此类后患。被告在对患者诊疗行为中的重大过错,直接导致患者至今无法康复,在病榻上苦苦受折磨,难以正常康复,原告不但为此支付了医疗费高达18万余元,现在还在四处求医问药,已经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今后还要长期聘请护工为患者清洗褥疮,为此,原告和家属精神上也感到极度痛苦不堪。代理人特此陈述,恳请诸位专家依法作出公正科学的鉴定结果,感激之至。附件:患者褥疮换药照片8张。患方代理人:薄振戈律师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2月6日律师评点:该案经过与市医疗专家辩论,律师陈述报告获得支持。法院最终以医疗方75%过错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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