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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A市F医院、A市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与A市工堪院工伤纠纷案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关于请求解决少数民族民工阳甲在a务工受伤被安排住院治疗突然死亡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一事的报告某省人民政府:我叫阳乙,男,今年37岁,瑶族,某省b县c瑶族乡某村四组村民,某省e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联系电话:xxxxxxxxxxx。现就我弟弟阳甲在a务工受伤被安排住院治疗突然死亡一事向你们反映情况,该事已经发生一个多月,我们在a艰辛地向多方反映情况却徒劳无功,无奈之下只好请求你们作出调查,责成相关方面在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基础上处理后事并积极地承担赔偿责任!我弟弟阳甲于2012年8月22日在由某省工勘承包的位于a市政府对面的“蓝天家园”工地施工时,手指被机器压伤,随即被安排到地矿f医院治疗后,2012年9月24日凌晨4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9月24日晚我们家属得到消息来到f医院后,a市卫生局医纠办某主任与院方通知所有家属到f医院会议室商量如何处理后事时,竟然将除会议室以外所有的灯熄灭,同时在走廊上设置了各种障碍物,然后将阳甲尸体悄悄转移隐藏,我们家属知道后非常气愤,当晚与他们不欢而散。之后几天无人告知我们家属尸体的下落,我们找f医院、某省工勘请求处理此事,被以事不关己的态度拒绝。为此,我们找过a市卫生局、h区维稳办、大科办事处、及将此事报告110要求处理,但所有部门都没有进行实际性处理,我们只好在以上部门之间来返往复,束手无策。为弄清阳甲死因,我们在向a市卫生局请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时方知道尸体的下落,并且在做尸检的过程中也受到百般刁难。我们是瑶族,根据我们族人的风俗习惯,尸体不宜迟迟得不到安葬,在做完尸检之后,我们依然希望相关方面能够尽快的解决这个问题,再者我们家乡的亲人族裔知道情况后也很关心这个事情,尤其对无人处理此事感到非常愤慨,表示要组团来a督促解决这个事情,考虑社会影响,我劝说他们克制,应当以先向政府报告此事为宜。于是,2012年10月27日,我们再次向a市卫生局医纠办送达《强烈请求对阳甲在某省工勘工地因工受伤后,在f医院错误治疗导致脑血栓形成抢救无效死亡,相关部门将尸体隐慝至今,并拒不赔偿一案,迅速进行处理的报告》,被某主任当面丢入废物处并责问我们到底想怎么解决,见得不到有效答复,我们不得不将此报告呈送到a市信访局,得到了a市信访局领导热情接待,当即为我们联系h区相关部门,部署调处工作,并开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公文。但当我们手持公文来到h区信访局,并填写好上访问题卡片,得到该局同志的第一句话就是“这是维稳办的事,与我们信访局无关”。见他们这么说,我们就转达了市局的意思,即某省工勘院是省级企业,对h区处理此案可能不予理睬,最好由信访局接待后,要值班的主要领导签字,再转交维稳办处理效果会好些。但他们答复却是,“市局本来就是推卸,这事本来就归他们管”。此时,信访局一位周姓副局长却将我们直接领至维稳办的李副主任处,李副主任答复:现在所有领导都在检查工作,你们留下电话,星期四与你们联系。我们将市信访局的公文交给他,他说:“我们不是一个系统,这个不要”。为此,我们又电话联系市信访局接待我们的刘科,刘科电话答复我们,再去找信访局的周局长。我们返回找到信访局的周副局长,一见面,就是:“打、打、打,打什么电话”。一顿愤怒以后,还是安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去找特防时期的值班领导签字去了,可能是找不到值班的主要领导,周副局长在没有任何领导签字的情况下,手持市局的公文与我们的报告再次带我们来到维稳办的另一个办公室,要一位自称是e老乡的副主任处理此事。这位副主任,系我们之前两次找过的。接待后,同样是老做法,给大科办事处的司法所的刘所长打电话,要求他接待。此时我们再次说明,由于我们曾跟市局反映了大科办事处之前进行了毫无效果的处理,某省工勘作为一个省级单位,对大科办事处的调处可能是不予理睬,故要求组织联合调查组调处时,这位副主任手持我们的报告往桌上一摔:“你们就这么不相信我们大科办事处的工作能力”。我们对此行为表示抗议时,他又将他的笔记本狠狠地摔向我们,在他同事要求都冷静下的情况下,我们回了老家,等待李副主任的通知。2012年11月1日,我们接到了h区维稳办的电话通知,说11月2日对我们的事情进行调处。我们准时来到h区维稳办,然后被安排到东方宾馆进行调处,参与调处的有h区维稳办的彭副主任、大科办事处的刘所长和另外一位同志。调处进行中,我们出具了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尸体检验报告,并在说明尸体检验报告显示阳甲死亡系外伤导致,治疗过程中治疗存在严重过错而死亡,做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因工死亡的责任,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且两者责任不相冲突时,彭副主任及大科司法所刘所长及用人单位的肖书记异口同声的说这是完全错误的,就如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不可能双倍赔偿一样(注法律知识似乎太欠缺了点),当我的律师拿出法律依据给看时,还是坚持错误的观点不肯改正。特别是司法所的刘所长说:“一个手指受伤是不可能导致死亡的,且阳甲发病不是48小时内死亡,因工死亡是构不成的”更是可笑。由于这些事情的认识涉及个人素质与专业知识,彭副主任还是又请来了市卫生局调纠办的某主任和h区劳动人事局工伤科的一位领导参与调处。某主任同样不顾尸体检验报告脑血栓的形成系“上肢体制动,活动减少诱发或促进形成”的结论硬说是“脑血栓的形成不能排除系外伤所致”。劳动局工伤科领导说“死亡如果与外伤有关,则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但这位领导说完这句话后,就不知原因再也没有参与此事的调处了。调处一直进行到晚上9点,这是一场完全是做秀,搞形式走过场,敷衍老百姓,就连我们要求对尸体进安葬都不答应的调处,在当我们亲属问对方愿意赔多少钱时,调处工作人始终只解释“他们已尽职尽责了,他们不是法官,没有强制力,无法强迫他们出钱。”再说他们根本没有理解和同情我们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时,司法所刘所长怒火冲天指责谩骂我们上次的报告中讲他们没有实际工作、工作没进展是不讲良心,彭副主任亦说“人在做,天在看,你们这么打报告并四处散发,实在是太不讲良心了,”调解在其起身愤怒宣布“此次调解无效!解散!”的情况下终结。尊敬的某省人民政府,我们在a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依然无法彻实解决问题,只好向你们反映情况,根据少数民族的习俗,尸体应当得到安葬,家属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祈请你们作出研究解决!阳乙泣呈2012年11月4日注:以上情况如认为不实或当事人拒不承认可以查看我的全程录音录像。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陈某,女,瑶族,1981年6月1日出生,某省b县人,住某省b县c瑶族乡某村四组,系阳甲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汪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某省工勘,住所地某省a市h区某街4号3楼,法定代表人某。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之夫阳甲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9日,阳甲进入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f队的被申请人所属的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蓝天家园住宅小区”工地从事钻井作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2年8月28日,阳甲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大拇指,随即由被申请人处职工某送往a市f医院住院治疗,某为之缴纳了医疗费6000元,当天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后一直在医院观察治疗,并在院方的安排下准备进行第二次手术。2012年9月22日19点,阳甲身体出现不适,f医院将其送往市中心医院,观察治疗一天后,又将其接回f医院治疗。2012年9月24日凌晨3点阳甲宣告临床死亡。鉴于被申请人不配合处理,又不书面承认工伤,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鉴于阳甲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此致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陈某2012年9月29日阳甲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证据目录阳甲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证据目录证据分组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原/复件第一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1阳甲户籍证明证明阳甲的身份及户籍信息复2申请人户籍证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户籍信息及其与阳甲系夫妻关系复3被申请人某省工勘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申请人某省工勘企业登记信息复第二组证据证明阳甲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某调查笔录证明某系某省工勘职工、阳甲是在某省工勘承包的“蓝天世家住宅小区”工地上做工、来a务工的时长、阳甲和某自2012年3月9日开始就在一起做事。复5某调查笔录在上一份调查笔录的基础上证明阳甲受伤经过、住院治疗的情况及由其代为垫付医药费。复6杨勇军调查笔录证明其与阳甲是工友、某系某省工勘职工、其与阳甲是在某省工勘承包的“蓝天世家住宅小区”工地上做工、来a务工的时长、阳甲和某自2012年3月9日开始就在一起做事、阳甲与某省工勘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三千元、阳甲受伤经过、住院治疗的情况及由某代为垫付医药费。复7杨方收调查笔录证明其与阳甲是工友、某系某省工勘职工、其与阳甲是在某省工勘承包的“蓝天世家住宅小区”工地上做工、来a务工的时长、阳甲和某自2012年3月9日开始就在一起做事、阳甲与某省工勘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三千元、阳甲受伤经过、住院治疗的情况及由某代为垫付医药费。复第三组证据证明阳甲住院治疗情况8a市f医院病历资料证明阳甲受伤经过、伤情记录、治疗情况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患者:阳甲,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瑶族,某省b县c瑶族乡某村四组人,农民。陈述人:阳乙,系死者阳甲之兄。医疗机构:a市f医院、a市中心医院。因本人弟弟阳甲在a市h区“蓝天世家”建筑工地务工受伤被安排在f住院治疗的过程中突然死亡,本人代表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专家和a市卫生局进行调查研究,追求科学结论,以慰死者阳甲。现本人代作如下陈述,供各位专家采纳。基本事实:2012年8月28日,阳甲在由某省工勘承包的“蓝天家园住宅小区”工地打井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大拇指,随即被f队职工某送往a市f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天进行了第一次手术,后一直在医院观察治疗,并在院方的安排下准备进行第二次手术。2012年9月22日19时,阳甲在医院身体出现不适。f医院于20时才用车派外科康主任医生将其送往市中心医院,观察治疗一天后,于2012年9月23日20:30分又将其接回f医院。2012年9月24日凌晨4:08分阳甲被宣告临床死亡。院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1、f医院在实施固定术后,阳甲右手长期固定在腹部,应当预见形成血栓的可能性,然而医院并没有采取措施进行预防。第一忌 不做血栓预防。称静脉血栓为杀手是因为,它是继心脏病和脑卒中后第三大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由静脉血栓导致的住院死亡人数是所有因医院获得性感染而死亡人数的5倍。每8名住院患者中就有1个是死于静脉血栓。而更为可怕的是:所有致死性pe病例在死亡前得到诊断的不足一半;约80%dvt病例无临床表现。首次潜在致死性的症状通常出现在出院之后。研究发现,在亚洲几乎每2人中就有1人(41%)存在dvt风险,与全球风险相似。第二忌 仅采用物理方法。20多年来,常规预防性抗凝治疗一直是骨科大手术的标准治疗。很多医生尽管已认识到住院患者存在静脉血栓的风险,仍很少给予恰当的预防措施。最近一项包括32个国家的多国横断面调查显示,不足60%存在风险的手术患者接受了标准的静脉血栓预防性治疗。预防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vte的方法有:抗凝药物和物理方法,两者联合使用预防效果好。有研究表明,对适当的手术患者使用药物来预防静脉血栓有效,且手术后出血并发症的风险低。采取预防措施的风险/效益比优于治疗。第三忌 选择抗凝药物不当。抗凝剂用于预防和治疗潜在的致死性血栓已经应用了近70年。从最早的肝素、维生素k拮抗剂发展到低分子量肝素,挽救了很多患者的生命。去年9月,欧委会批准 xa因子直接抑制剂拜瑞妥(利伐沙班)用于预防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术成年患者的静脉血栓。口服直接xa因子抑制剂利伐沙班,每天一片,被认为是口服抗凝剂的下一代创新产品。由于并不抑制凝血酶本身,而是调节凝血酶产生,因此该药具有更安全方便的特点。2、手术所引起的静脉血栓,属于术后并发症,这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应该都有注明,而f医院没有注明。3、阳甲有高血压,医院已经作了血压测试,应当考虑高血压更有可能促成血栓形成。4、住院期间的2012年9月22日19时,阳甲在医院身体出现呕吐、抽搐的症状,f医院没有做相关检查,于当日20时用车将其送往市中心医院,观察治疗一天后,又接回。两家医院都没有做相关检查,这时血栓的症状已表现的相当明显,故应采取相关治疗措施,应用抗凝药物。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本事故中由于院方医务人员的过失,对阳甲实施固定术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血栓形成,并在出现因血栓引起的危险症状时没有采取及时治疗措施,作为家属我痛心疾首,我们衷心希望通过鉴定指出院方的过失,给我们一个客观上的公正的鉴定结论,这应当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正当要求,最后向你们表示感谢和敬意!陈述人:阳乙2012年11月23日本案最后调解结案,有用人单位和医院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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