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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院方调解只同意支付三万元经法院判决赔偿十六万余元

2016-12-26 08:00:10 无忧保
一、案情简介:2012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当事人之母王某某(已故,54岁)感觉胸闷、乏力,脸色苍白,11时许出现昏厥,呼叫120到场抢救,送院途中自行清醒,后被送往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某主要疾病为慢性胃炎,并一直为其主治胃炎,当时王某某病情表象减轻,四天后,医院说可以办理出院,由于适逢星期天所以没有办理。谁知就在2012年7月1日11时许,王某某突然病情加重,最终不治身亡。医院不能给出死因,家属很悲愤,要求院方赔偿,院方自言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最终,征得院方同意,原告家申请了死因鉴定,结论为死者死于心肌梗塞。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可院告只同意赔偿三万元安抚家属,仍称王某某之死与院方无关。无奈,当事人只得找到我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在质证时院方要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说明当事人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最终经法院说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院方垫付费用。鉴定结论认为,患者之死,医院有百分之41到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院方负百分之55的责任,判决院方总计赔偿原告16万余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服判,院方在几天内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二、民事诉状民事诉状原告一:具体情况略;原告二:具体情况略;原告三:具体情况略;原告四:具体情况略;被告:具体情况略。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押金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者某某的)丧葬费人民币27842元、死亡赔偿金18743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600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2000元计人民币282276元;(两项总计2862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系原告二、三、四的父亲、死者王某某的丈夫。2012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已故,55岁)感觉胸闷、乏力,脸色苍白,11时许出现昏厥,呼叫120到场抢救,送院途中自行清醒,后被送往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王某某主要疾病为慢性胃炎,并一直为其主治胃炎,在明知王某某存在心肌缺血症状的同时,还于2012年6月29日、30日及7月1日为其静脉滴注加替沙星注射液,这种药物的使用说明上、注意事项中明确列明了急性心肌缺血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可这一点医院竟然没有注意到。正是被告某医院的错误诊治,才导致王某某于2012年7月1日不治身亡。年仅54岁的王某某猝死在被告病床上,这使骤然失去亲人的原告非常痛苦,可身为甲等医院的被告却不能对王某某的死因作出任何说明,而错把死亡征状“呼吸心跳骤停”列为死因,这个交代是让原告无论如何无法接受的。因此,原告向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王某某的死因鉴定;2012年7月29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原来王某某兰死于心肌梗与急性心肌炎,与慢性胃炎风马牛不相及。王某某虽系死于自然疾病,但与被告错误诊断遗误重要病情、错误医治恶化致命病情有重要关系,被告在给王某某的诊治上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王某某的死亡给予家属赔偿。死因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无奈只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亲人的尸体还停留在殡仪馆里没有入土,故恳请人民法院早日作出判决,慰藉生者并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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