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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留职工档案是否违法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汪某于2002年进某公司工作,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2011年,汪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日下午汪某离开该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汪某档案转移手续。汪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12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汪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称:汪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汪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汪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汪某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汪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该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汪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汪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以汪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汪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汪某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汪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汪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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