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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医疗有过错,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6-12-27 08:00:13 无忧保
一、基本案情2012年2月,患者王某因腹胀腹痛肛门停止排便在达州市某县医院就医,医院检查诊断为“直肠癌、肠穿孔、全腹膜炎”,后确定行“剖腹探查术、远端结肠封闭、近端结肠不必造瘘术”。当天晚上行手术,第二天早上王某去世。患者家属感觉很意外,找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蒋信斌律师咨询,律师建议立即封存并复印病历。后经达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是鉴定书指出了医院治疗过程中有不足之处。但医院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拒绝任何赔偿。二、办案思路蒋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咨询了相关医疗专家,向死者家属指出:尽管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既然医疗事故鉴定书上指出了医院的治疗不足,其实这就是一种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要医疗行为有过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该由患方承担医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故应申请法院对医方的治疗过错进行 鉴定,根据过错大小再确定其责任大小。三、办案结果蒋律师带死者家属将医方起诉到当地县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批准了申请,通知双方共同认可的成都某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通知双方听证,指出了医方的过错之处,劝解双方调解。后经方法院调解,医院同意一次性给予死者方经济补偿3万元,患者撤诉。该案告诉我们,找准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获得法律最大保障的关键!

标签:   医疗事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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